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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華瑩)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全文公佈《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新條例不但增加強制性召回和加大懲罰力度,還明確將輪胎列入召回範圍之內。有車主表示,“車子如果遇到質量問題,可以適用新條例去維權,就更有信心和保障了。”
新條例對“缺陷”和“召回”進行重新定義,“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産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而“召回”則是指汽車産品生産者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預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動。
記者對比現行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發現,新條例召回內容有所擴大,缺陷汽車召回包括舊車換新車及退貨。其中,新條例特別明確將輪胎列入召回範圍之內,第26條規定:“汽車産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産品的生産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産者負責召回。”
記者還發現,新條例還加大了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力度,最高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處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