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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近日,省物價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在全國率先出臺《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將於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公租房租金標準一般3年調一次
《辦法》規定,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其租金標準由市、縣價格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財政等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向社會公佈;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其租金標準可在市、縣價格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財政等部門核定的租金標準基礎上下浮動,但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下浮不限。
制定和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應當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區域、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根據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實行動態管理,一般3年調整公佈一次,或者根據住房市場租金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公佈。
公租房租金標準採用兩種方法測算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可採用市場租金比例法測算確定,也可採用成本租金法測算確定。
市場租金比例法是指按照同地段或同區域、同類別住房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方法。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原則上按同地段或同區域、同類別住房市場租金50%~70%的比例來定,具體比例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成本租金法是指按照住房成本租金的構成因素,並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方法。公共租賃住房的成本租金原則上由房屋的建築物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等因素構成。
制定和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所依據的同地段或同區域、同類別住房市場租金,可由所在地市、縣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根據房屋租賃合同備案信息提供,也可由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管理單位調查測定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估價機構測定。
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未搬出按市場價繳納租金
按照《辦法》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為某幢、項目或區域的房屋建築面積租金單價,單位為“元/平方米”。
因收入等情況變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未按合同約定退回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準繳交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訊、衛生和物業服務等費用。
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償還建設貸款和投資補助。
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償還建設貸款。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于每年3月底前,書面向所在地市、縣的價格、住房保障和財政部門報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執行情況和收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