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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各類零售商店基本保持著自己的經營特色,各個商店所偏向的目標消費群體都有所不同,既有競爭,也有互補。
美國國會出臺了《羅賓遜—帕特曼法案》,該法案規定:對有可能壟斷市場的商家不許向供應商收取進場費,禁止向供應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費用,對供應商不能採取大小有別的政策。該項法案的出臺使美國零售業發生了歷史性改變,並最終杜絕了零售連鎖企業依靠壓榨供貨商獲取利潤的現象。
昨天本報《一筒薯片六成利潤被超市拿走》一文,報道了國內超市收費的亂象,引起了讀者的廣泛關注。當前國內部分大型零售企業在佔據産業鏈優勢地位的情況下,濫用其優勢收取各種費用。亂收費不僅嚴重影響了我國商貿業的健康發展,也極大地惡化了我國中小企業的生存環境,倒逼企業不斷地壓低成本,甚至在産品質量上打折扣。
那麼遠在大洋彼岸的美國,大型零售企業的收費現狀如何?零售企業與供貨商的關係又是如何?美國的做法能給我國的零售企業和監管部門什麼啟示呢?本報記者深入探訪了美國零售業的現狀。
美國新興零售商店不斷出現,同行之間的競爭異常激烈
美國零售行業在經過了多次新舊交替、推陳出新的進化和演變,新興零售商店不斷涌現,百貨商店、超級市場、折扣商店、倉儲商場、專賣商店、便利商店、零售網絡等各種零售設施如今遍佈美國各地,編織成相互補充、相互競爭的零售網絡。
美國各類零售商店基本保持著自己的經營特色,所以各個商店所偏向的目標消費群體都有所不同,既有競爭,也有互補。舉例而言,美國的百貨商店有梅西、諾斯朝、布魯明代爾等,主要經營化粧品、品牌時裝、家居用品和珠寶首飾;大型超級市場包括沃爾瑪、塔吉特、凱馬特、百思買、購物者等等,既有食品超市,也有專營電器、傢具、玩具的超市;倉儲式商店如考斯科,商品豐富批量銷售,價格實惠;便利店有7—11、CVS、來德愛,多數24小時營業,物品售價稍貴卻多開在人流量大、市民居住集中的區域;另外,還有其他業態的零售店,如一元店、加油站便利店等等。
在美國,零售行業競爭一直都非常激烈,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更是如此。因為人均購買力下降,很多商家不得不推出節假日促銷、價格折讓、分期付款等策略吸引消費者。
此前,美國專業零售雜誌《商店》發佈了美國前100強零售商榜單,大型連鎖超市沃爾瑪博得頭籌。《商店》的編輯大衛 史酷茲説,美國零售商經歷了一段動蕩時期,現在我們看到失業率以及消費者謹慎的支出態度都有所好轉。但是橫向來看,零售業同行之間的競爭還是異常激烈。對此,梅西百貨的首席執行官泰瑞 勞倫格林卻對投資者強調:“我不奢望全贏,因為這是從其他競爭對手那裏搶奪市場佔有份額的戰爭。”
除了確保零售企業之間進行充分競爭外,為了避免連鎖零售企業濫用優勢地位來“盤剝”供貨商,確保流通領域更為順暢,美國還出臺了很多法律來規範零售企業與供貨商的關係。
據了解,美國在上世紀30年代中期出現過零售連鎖企業向供應商收取各種費用的現象,包括交納進場費、提高折扣比例等,使供應商不堪重負,最終迫使全美中小製造商及經銷商聯合起來向美國聯邦法院起訴。在大法官的支持下,1936年美國國會出臺了《羅賓遜—帕特曼法案》,該法案規定:對有可能壟斷市場的商家不許向供應商收取進場費,禁止向供應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費用,對供應商不能採取大小有別的政策。該項法案的出臺使美國零售業發生了歷史性改變,並最終杜絕了零售連鎖企業依靠壓榨供貨商獲取利潤的現象。
《羅賓遜—帕特曼法案》還規定:“商人在其商業過程中,對同一品質、數量、等級的商品,通過給予買者比其競爭者更高的折價回扣、補貼、廣告勞務費,或為了破壞競爭、消滅競爭者,以低於其競爭者的價格或不合理的低價出售商品,是非法的。”一般認為,這項法案的目的在於保護中小零售企業,因為這部法案禁止了供貨商給予大的連鎖零售企業更多的優惠。
當然,法案仍然允許有價格差異存在,只要這些差異反映了製造、銷售以及發貨方面的實際成本差異。例如法案允許兩種例外情況:一是當這種歧視被用於“真誠地想與某個競爭者的低價相等”的時候,二是當它被用於處置過時商品、易壞商品或破産銷售中的商品的時候。
在反價格壟斷方面,美國的經濟法律較為完善,除了規範價格歧視方面的《羅賓遜—帕特曼法案》;在規範低價傾銷方面,各州有《最低價格法》;規範壓榨和合謀的法律有《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