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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監管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流程及申報企業情況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1日 1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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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紀網 2月1日,創業板發行監管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流程及申報企業情況。

  證監會的發行監管部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創業板首發)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見面會、問核、預先披露、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會後事項審核、核準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申請人的審核決定均通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

  同時證監會還表示,在國家發改委和相關主管部門未回復意見前,不安排相關發行人的預先披露和初審會。對於發行審核過程中的終止審查、中止審查分別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20條、第22條的規定執行。

  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

  (二)申請人是自然人,該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三)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四)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且未提交延期回復的報告,或者雖提交延期回復的報告,但未説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五)申請人未在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3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中止審查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其行政許可事項影響重大;

  (二)申請人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

  (四)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理由正當。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前款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另外,審核過程中收到舉報材料的,將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19條的規定予以處理。即審查部門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的有關內容進行實地核查。需要實地核查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同天,證監會發佈關於企業申報情況,發行監管部官方網站顯示,截至2012年1月31日申報企業有295家企業,包括包括江蘇常熟農村商業銀行、錦州銀行、徽商銀行、上海銀行、貴州銀行等一大批城商行,同時還包括了廣州酒家、狗不理包子等一批餐飲業公司。

  證監會的申報企業情況以表格形式公示,內容包括申報企業的名稱、註冊地、所屬行業、擬上市地、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會計師事務所、簽字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簽字律師、備註等信息以及本年度首發申請終止審查企業的名稱、終止審查決定時間。申報企業情況每週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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