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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堵心年夜飯並非求告無門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1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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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説起年夜飯,一些在酒店就餐而又遭遇不快的消費者,便感到心堵,甚至後悔當時沒有好好與店家理論,以至於吃了啞巴虧。其實,消費者的權利並不因已付餐費而終結,而是仍然有權説“不”。

  被收“附加費”,有權要求退款

  毛帆一家高高興興吃完年夜飯,結賬時心情突然變得很不舒服:賬單上冒出了10%的“服務費”、“包間費”、“泊車費”,計380元。儘管爭執了半天,但酒店以會影響向他人收費為由就是不讓。最終,毛帆認為大過年的,數額也不多,還是照付了。可事後他心裏卻一直不痛快,因為總有一種“被宰”的感覺。

  酒店應當退回所收的“附加費”。一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酒店在事先沒有告知的情況下,突然增加收費,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侵犯了毛帆的知情權。另一方面,《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正因為酒店的“附加費”沒有合法根據甚至是違法收費,決定了其所收的“附加費”應屬不當得利而必須返還。《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即毛帆兩年內有權要求酒店退款。

  被“特色菜”忽悠,有權請求撤銷

  豐玲在一家酒店訂年夜飯時,酒店向其推薦了幾道為過年準備的特色菜,如“闔家歡”、“金玉滿堂”、“年年有餘”、“腰纏萬貫”等。雖不明就裏,但為圖個吉利,豐玲還是點了“闔家歡”。上菜後,豐玲發現,只不過是雞鴨鵝拼盤。可1280元的價格卻讓她嚇了一跳。誰讓自己只圖“口彩”呢?結賬時豐玲只好自認倒楣。

  豐玲有權要求酒店按正常收費,退回不合理的錢。一方面,酒店將普通的家常菜換個名稱高價銷售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對於豐玲來説,也是一種重大誤解。就重大誤解行為,《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鋻於當初雙方對“闔家歡”的質量及價格約定不明,而雙方又不能協商確定,自然應當參照當地同類、同期、同檔次酒店的標準來確定價格。

  陷入“最低消費”,有權確認無效

  陳芳在一家酒店訂了一桌年夜飯,並支付了500元定金。即將開席時,服務員遞給陳芳一紙酒店聲明,稱最低消費為2200元。陳芳當即抗議,全家只有5個人,吃不了那麼多。可酒店表示,不吃可以走人,但定金不退。鋻於難於另找地點,也為心痛已付的定金,陳芳無奈,只好接受“最低消費”,點了15道菜。

  陳芳有權要求酒店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酒店的行為無疑損害了陳芳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即酒店單方自定“最低消費”對陳芳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陳芳隨時可以就正常消費以外部分主張賠償。

  酒店毀約,可索要雙倍定金

  魏姍在一家酒店預定年夜飯時,便確定了人數、菜肴、酒水及價格,還已支付900元定金。可當魏姍全家赴宴後,卻被告知,因魏姍消費較低、影響酒店收入,而他人願出高價,故已將包廂給了他人。魏姍見他人已入席,只好另找別處,費了許多週折才在偏僻處找到一家。

  魏姍可要求酒店雙倍返還定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酒店為多獲利潤而單方強行毀約,也就必須賠償魏姍因此遭受的損失。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即酒店必須向魏姍雙倍返還定金。鋻於追究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為兩年,魏姍兩年內均可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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