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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曝茅臺舊時廣告涉虛假宣傳 喝酒護肝説法遭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18: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環球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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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網記者董博報道 隨著對茅臺酒成本分析的曝光,“成本40塊錢竟賣到2000塊錢”的茅臺已經引起消費者的諸多不滿。誰想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又有國內媒體相繼挖出茅臺酒往日的“種種不堪”,細數貴州茅臺酒集團當年諸如宣傳喝茅臺能護肝,標榜“國酒”的廣告涉嫌虛假宣傳。面對媒體一系列質疑,加上市面上屢禁不止的“假茅臺”,網友也不禁在環球網發聲:難道茅臺真的被拉下了神壇?

  鋻於此,環球網記者搜索了一下關於茅臺酒護肝及“國酒稱號之爭”的新聞事件,試圖為網友簡單回顧下當年的報道。據《成都商報》報道,“洋相出到國外去了!”復旦大學醫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翟為溶提到為茅臺酒“護肝”説提供學術支撐的論文時脫口而出。因為她到澳大利亞探親時,也在墨爾本看到了當地最大的中文免費報紙《新海潮》報上登有一則《茅臺酒“喝出健康,喝出快樂”》。另據《證券日報》報道,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官方網站查詢結果看,雖然茅臺公司方面在2001年、2006年、2007年3次以5個註冊號碼申請“國酒茅臺”商標,但現在這些申請的商標均已無效。

  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記者並不是健康專家,也不能對於茅臺酒是否真能護肝做出定論。而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説,茅臺酒高昂的價格也讓“國酒”的稱號,看上去“十分遙遠”。但如何在消費過程中,維護自身權益不受損害,這卻是每一個消費者都十分關心的。對此,法律專家表示,如企業虛假宣傳,則將根據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據了解,(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産者、有效期限、産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否則,應根據該法第24條的規定,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國《廣告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否則,根據該法第37條,應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我國《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3)根據《廣告法》第38條,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否則,根據第39條的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資深律師稱,對於茅臺,關鍵是相關證據能否證明茅臺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如果構成,還須考慮承擔何等法律責任;如果並未構成虛假宣傳,則不存在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但是不管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消費者都可以進一步蒐集和提供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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