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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二次徵意見,30天包退換或延至60天
羊城晚報訊 據北京晨報報道:歷經七年坎坷路的汽車“三包”法規進入第八年,16日起,經歷了一輪立法聽證會後的法規出臺了“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在質檢總局網站開始二輪徵求意見,一些爭議性條款均得到了修改,比如,“整車三包有效期2年或4萬公里”中的4萬公里修改為5萬公里;被質疑時限太短的“30天包退換”修改為“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即30天延長到60天。
變化一:整車三包有效期
去年聽證會上消費者代表反映強烈的“整車三包有效期2年或4萬公里”應延長的問題,在修改後的新草案中得到了體現。“整車三包有效期應不低於2年或者40000公里”被修改為“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年份沒變,公里數增長了1萬公里,均是先到者為準。
變化二:60天包退換
對於第一次的徵求意見稿中頗有爭議的條款“家用汽車産品售出後30日之內,出現因産品質量問題而産生的車身開裂、制動系統失效、轉向系統失效、燃油泄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二次徵求意見稿取消了“30天”的規定,取而代之的是: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産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也就是説,聽證會上呼聲很高的“30天太短”得到了回應,30天延長到了60天。
變化三:不得侵害合法權益
新草案仍規定“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但補充明確:“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其他經營者追償。”並規定:“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可以訂立合同約定相關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可以依法主張的合法權益。”
變化四:可由第三方調解
在“爭議處理”條款中,聽證會上呼聲極高的“建立第三方鑒定機構”被採納。新草案提出:“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發生爭議,消費者可依法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機構投訴,進行調解解決。”同時增加條款:“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家用汽車産品三包問題的諮詢、查詢和投訴,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機構對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爭議的處理。”同時,新草案提出,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專家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