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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汽車三包規定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次徵求意見稿)》昨日發佈。此前消費者提出的修改意見得到了回應,與第一次徵求意見稿相比,新版三包規定意見稿對消費者的利益進行了放大。
去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曾起草第一版汽車三包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向社會徵集意見。其中對整車三包有效期的規定是不低於2年或者4萬公里。而此次出臺的第二次徵集意見稿中則將此規定修改為:“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響應了此前消費者要求延長三包有效期的呼聲。
第一稿中還規定,“家用汽車産品售出後30日之內,出現因産品質量問題而産生的車身開裂、制動系統失效、轉向系統失效、燃油泄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當時便有不少消費者對此提出異議,認為汽車作為機械産品,30天無法完全體現出它的質量問題。對此,第二次徵求意見稿中修改為“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對比可以看出,新版汽車徵求意見稿延長了免費退換貨最關鍵的日期,並增加了行駛里程的參照指標。
另外一個非常大的變化是最新徵求意見稿專門增加了第八章罰則,針對違反汽車三包規定的各種情況列出了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責令改正並依法向社會公佈等具體的行政處罰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