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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三高速2009年開始擴建至今未完工,全程限速60公里,收費標準一分不減,車主頻收罰單,引發公眾及部分廣東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質疑:高速公路不高速,憑啥還按高速標準收費?超60公里限速必罰是不是故意“坑爹”?廣三高速方稱“60公里時速也算高速”。
從法律的角度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高速公路提供的服務應保證車主行車速度在每小時60公里至每小時120公里之間。只憑這一條,“60公里時速也算高速”、“限速和收費都合法”的説法,確有法律依據。但是,這並非無懈可擊。援引《合同法》考量,車主領取繳費卡即與運營方“簽訂”服務合同,運營方有責任確保車主安全高速通行。廣三高速收費標準的依據只取高速指標的最低“下限”,且超限則罰,致車主分文不少交而不能享受到設計時速100公里的應有服務標準。于消費者權益保護而言,這樣的規定就是“霸王條款”。
再者,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是“好路價”,而非“壞路價”。雖然沒有明確界定,也不意味著運營方不應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自主降低收費標準。
同時,按收費公路有關規定,四車道高速收費0.45元/車道公里,但從上亨到三水站共約26公里收費15元,明顯偏高,這也是廣三高速的另一“罪證”。
廣三高速“低速高收費”並非孤例。多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曾就相同問題提出建議、提案,奮力疾呼。“高速公路‘低速’通行按高速收費”登上“2010年廣東十大消費潛規則”次席。相關政府部門也一再表態要破解這道難題,列為“價格惠民十件實事”,聲稱2009年一定出臺措施,使廣東成為“全國首個實施高速公路大修期間降價的省份”。令人失望的是,一年又一年都是喊口號唱高調,開“空頭支票”,問題“桃花依舊笑春風”,任何辯解都是蒼白的。
由此,我們有理由提出依據市場經濟公平、公正與等價交換的原則,高速公路由於運營方的原因而致服務水準低下,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實現收費標準隨服務質量變化而變化。
牛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