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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包頭惠龍公司非法集資法人自焚案今宣判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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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關注的內蒙古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法人金利斌涉嫌自焚案,今天上午在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王秀華、吳雲、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王曉燕、趙星東、馬偉建、賈生葉、劉美娥、蘇秀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王秀華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8萬元;被告人吳雲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范瑾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邢燕、牛瑞芳、郭建萍有期徒刑各三年,並處罰金各4萬元;被告人趙星東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馬偉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賈生葉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劉美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蘇秀玲免於刑事處罰。

  2011年4月13號,包頭市土默特右旗新型工業園區福禾豆業有限責任公司院內發生一起汽車被燒燬案件,車內發現一具被燒燬的遺體。經公安機關DNA鑒定,死者為金利斌,係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福禾豆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包頭擁有多家企業(獨資或參股),且以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吸收公眾資金,涉及人員眾多,引起各方普遍關注。

  2011年12月,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一案件,九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公司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從2004年至案發,採用融資券、借款合同的形式,以高利回報為誘惑,公開採用口口相傳的宣傳方式,以惠龍公司的名義向1925人或單位,吸收社會公眾資金22.24億元。至案發,僅返還本金8.87多億元,導致7.7億元沒有歸還,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被告單位惠龍公司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6條、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係單位犯罪。

  經調查審計發現,對於初期少量融資增加的財務成本,惠龍公司還能勉強承擔。但後期,為打造複合型企業形象,給上市製造虛假條件,惠龍公司以更大規模非法融資,大量吸收公眾存款,陷入惡性循環。惠龍公司長期負債經營,加之金利斌本人為打造成功企業家的形象,購買高檔轎車,四處贊助捐款,“充門面”型的揮霍消費使企業資金鏈最終斷裂,金利斌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畏罪自焚。

  (記者劉源源包頭臺記者付麗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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