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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零售商“欺負”供應商的現象,當前仍然十分普遍。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近日聯合發文,部署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的違規收費。這次行動,主要針對一定規模以上的大型零售商。
印象當中,圍繞零售商與供應商間的利益博弈,政府職能部門早就出臺過相關規範文件,如2006年頒發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即以法規的形式,對零售商和供應商的交易行為作出要求。從現實看,這些年來,零售商“欺負”供應商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
眾所週知,這是一個老問題。圍繞這個問題,有必要從兩個層面進行思考。其一,須厘清政府對市場主體間博弈行為進行干預的必要性;其二,供應商長期處於被“盤剝”的地位,背後反映出的仍是中國製造企業的“頑疾”。
零售商與供應商本是平等的商業夥伴,但由於供求關係的不平衡,雙方之間的議價能力嚴重不對等,零售商明顯處於強勢地位,造成所謂的“渠道為王”。議價能力的不對等,使得利益博弈無法公平進行,一些零售商通過種種藉口,不合理地榨取供應商的利益。
零售商濫用其優勢地位損害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運用不公正條款,二是不合理收費,三是拖欠貨款。名目繁多的各種收費、漫長的結款週期,不僅加劇了利益博弈雙方之間的衝突,也最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一些供應商在受到擠壓之後,為極力壓低成本而降低品質,這些情況過去並不鮮見。整個消費環境,也因此受到了污染和破壞。
在這樣的背景下,面對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不公平交易,面對市場本身無法求解的問題,政府職能部門的介入大有必要。本質上,一些零售商對供應商的種種“欺負”,已經不是普通的民事、商業行為。這些行為需要得到規範,而當借助行政性法規的常態化約束效果不明顯時,專門性的整頓就顯得更有必要了。
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在解釋這次專門的整頓行動時表示,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有助於降低流通成本,遏制虛高物價,提高居民消費能力,改善消費環境,推動擴大消費。應該説,這是一個實在的看法,並沒有刻意拔高規範零售商不公正行為的意義。
這一次的整頓行動,能在多大程度上改變畸形的産業生態,改變零售商要挾供應商的不合理狀態,人們拭目以待,也頗有期待。但是,觀察如此的畸形生態的形成,有必要追問,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力量一步步推動著供應商走到“繳械”的邊緣?
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議價能力的嚴重失衡,在根本上,表明了眾多供應商話語權的缺失。供應商如果掌握不了話語權,自然就陷入所謂“渠道為王”的陷阱裏,任人“宰割”。但是要看到,這個問題並不絕對,大型零售商也並不是什麼供應商都能“欺負”。思考這個問題,既要著眼于法理意義,也要從商業邏輯出發,否則就很容易跑偏。
比如,對於那些有能力自建銷售渠道、適於自建銷售渠道的企業,零售商就難以控制和“盤剝”。當然,自建渠道不易,或者對於一些企業來説,在成本收益上並不合算,那是另外一回事情。又如,“零供矛盾”跟許多供應商缺少過硬的品牌、同行間往往陷入同質化競爭密切相關。一個企業若沒有強大的品牌,沒有足夠的創新能力,那麼,在産業鏈上終究是缺少話語權的。許多人就很好奇,那些在人們眼裏相當霸道的零售商,能夠要挾和“盤剝”蘋果公司嗎?
從這個意義上看,政府規範亂收費行為是必要的,但不是因此勒住零售商的脖子,多個部委聯合下發的文件中也強調了這一點。反過來説,在商業的世界裏,供應商改變不利局面的根本出路,還是要在求創新、強品牌,以及優化管理等方面下工夫。畢竟,政府能夠規範的,只是不合理的行為,卻不能干預市場主體之間合理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