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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的酒多少錢,只要在我們KTV打開,我們就要收600元的服務費。”市民劉先生在某KTV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自備100多元的酒要收600元的開瓶費還不給開發票。(1月3日《廣州日報》)
已經記不清關於開瓶費究竟爭議了多少次、多少年了。每次開瓶費之爭,都會出現兩個陣營:一個是以各地餐飲協會為主的“主收派”,他們認為餐飲企業收取開瓶費是天經地義的,主要理由是,自帶酒水者享受了餐飲企業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服務人員的勞務、飯店提供的環境以及為此産生的清洗、耗損等額外成本。另一個則是以消費者協會為代表的“拒收派”,認為收取開瓶費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顧客對商品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原則。那麼,誰來給開瓶費之爭一個説法?
當然,也有法律進行了試探,結果還是陷於矛盾之中。例如,商務部公佈的《餐飲企業經營規範》明文規定:包間費、最低消費、“開瓶費”等將在餐館收費項目中予以明示,此規定讓餐飲業歡呼不已,認為這是對開瓶費等收費項目的“默許”。而有些省人大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明確規定餐飲、娛樂業的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不得收取開瓶費等不合理費用”。一個部委的規章和省級地方法規打架,我真不知道誰輸誰贏,地方將如何落實。
我以為,政府對於開瓶費之爭可以採取“無為而治”的態度:坐山觀虎鬥。開瓶費收不收,餐館自主決定;去不去吃飯,消費者自主決定。這是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市場就有能力自己調節競爭中的問題,用不著政府制定標準。酒樓有底氣宣佈謝絕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消費者也可以用腳投票。如果收取開瓶費後生意依然興隆,就説明這裡的服務物有所值。如果消費者不願意被收取開瓶費,你可以拒絕到酒樓吃飯,讓它早點垮臺關門。當然,政府也不是全不幹事,屬於市場監管範圍內的事,政府還應該照常履職。
這樣看來,廣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國家在2002年已經對餐飲業和服務業的服務費管理放開了,只要事先告知,KTV可以收取開瓶費;物價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餐飲和服務行業的服務費用由企業自主制定,物價局只是對這些行業是否做到明碼標價進行監管,具體收費多少他們則無權干涉。應該説,這個回答是正確的。市民劉先生只有一個選擇:不喝這瓶酒,從此不到這家KTV 。
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