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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起來,力量會大一些,影響也會大一些,但是,面對“屢説不改”的三大通信運營商的霸王行為,其結果如何,並不樂觀!
一次又一次,當消協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而站出來的時候,總是讓人感覺有些悲壯,有些無奈:難道消費者只向消協投訴,沒有向政府職能部門投訴?這可是21個城市消協組織共同“炮轟”的霸王行為,應該不是小範圍的問題,即使沒有接到投訴,政府職能部門也應該有所風聞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遺憾的是,迄今尚沒有看到職能部門的態度,遑論及時作出反應。本該是能動的、有效率的監管,在這裡卻寂然無聲,是否涉嫌瀆職?
之所以説“屢説不改”,大概是因為此前三大運營商利用自己強勢地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已經多次被指出,但行動上依然我行我素。
其實,規則和明確説法是有的。比如,根據2007年原信産部電信管理局《關於用戶手機銷戶要求餘額退現金申訴處理的回復》規定,手機賬戶餘額歸用戶所有,當用戶要求對賬戶內金額進行支配使用時,通信運營企業應切實履行其配合義務,向用戶退還賬戶內餘額。餘額不退,無異於對消費者權益的嚴重侵犯。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犯罪。儘管這只是刑法對普通公民的最低要求,並不適用於單位。但是,將心比心,在剛剛經歷被壟斷調查的情勢下,通信運營商難道不該對照這面鏡子照照自己的行為嗎?
剛剛初審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了公益訴訟制度,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果如此,待到公益訴訟制度真正確立時,消協組織就會真正掌握有力武器,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應對商家霸王行為乏力的尷尬局面一定會有所改觀。
誠信永遠是企業的立身之本。如果經營行為霸道,會遭人唾棄;倘若設計陷阱,謀取不義之財,更令人不齒。隨著法律規定的不斷完善,消費者維權意識的逐步增強,維權手段的日趨給力,凡不依法經營者,都會付出應有的代價——或法律的,或市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