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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會計準則執行中的問題,實現會計準則的持續趨同與等效,財政部日前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徵求意見稿)》,該解釋中除特別註明應予追溯調整的以外,其他問題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釋第5號》指出,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合併非上市企業所屬的子公司或取得非上市企業的經營性資産,且在增發後為該非上市企業所控制的,應當分別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併財務報表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解釋第5號》,企業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動,但仍採用權益法對有關股權投資進行核算的,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進行會計處理,並按照權益法進行後續計量。
根據《解釋第5號》,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應當按照《關於執行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做好2009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09]16號)的規定對每一項交易進行會計處理。但是,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各項交易屬於一攬子交易的,應當在每一次處置時將處置價款與處置投資對應的享有該子公司凈資産份額的差額,在合併財務報表中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各項交易的條款、條件以及經濟影響符合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通常表明應將多次交易事項作為一攬子交易進行會計處理:這些交易是同時或者在考慮了彼此影響的情況下訂立的;這些交易的整體才能達成一項整體的商業結果;一項交易的發生取決於其他至少一項交易的發生;一項交易單獨看是不經濟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併考慮時是經濟的。
(朱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