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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的三種模式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4日 1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保險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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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老保險知多少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

  1.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雇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國俾斯麥政府于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絡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挂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僱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2.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 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大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消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大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前蘇聯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3.強制儲蓄型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于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倣。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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