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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不如實告知遭拒賠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4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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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2日,投保人張某為其愛人孫某投保了保險公司終身重疾和附加住院津貼保險。9月30日,被保險人孫某因直腸惡性腫瘤住院治療。隨後,孫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賠付重大疾病10萬元和住院日額津貼。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核實後了解到,孫某在投保前5日(6月17日)曾在某腫瘤醫院門診就診,經CT檢查診斷為直腸癌。在詢問業務人員和被保險人後,確定被保險人孫某在投保過程中已經了解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事項,而孫某在投保單健康告知書中的詢問回答均為否,並且也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

  最終保險公司因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既往診斷“直腸癌”的事實,根據新《保險法》第16條及保險條款第四條做出解除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的決定。

  保險風險是未知的,如實告知是投保人的一項重要義務。投保時,如實告知通常會通過書面詢問與回答的方式進行。被保險人應根據對自身身體狀況的了解,對投保單所列的詢問內容做出如實回答,然而案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投保單所列內容的詢問均做出否定表示。不僅如此,被保險人在確診“直腸癌”之後不到1周的時間即填寫投保單購買重疾保險,承保不滿三個月就申請住院治療,其行為可稱之為故意。

  按照新《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重大疾病保險本身就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的合同,對身體健康狀況的隱瞞足以影響保險人的承保決定。案例中的被保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填寫投保書時針對保險人的健康詢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隱瞞了投保前病史,因此,保險公司做出拒賠決定也是合理的。

  目前,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因不如實告知導致的理賠糾紛常年佔比較高,最終被保險人不僅得不到賠付還可能損失保費。因此,專家提醒消費者,在簽訂保險合同過程中,一定認真了解相關保險條款,並要求業務人員、保險公司對條款詳細解釋,在填寫投保單時對健康、財務、職業等內容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需要確認的地方親筆簽名,以便保險公司做出合理的承保決定。這樣既確保了合同的效力,又規避了保險公司因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而解除合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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