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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婚姻家庭類案件大多與房産有關
隨著房價的急速增長,因房産産生的爭議日益增多。據北京市朝陽法院的調查,除了常見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數量激增以外,婚姻家庭類案件中,也有八成以上的糾紛係因房産而起或與房産爭議有一定關聯。房産問題日益成為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也成為導致家庭關係矛盾的導火索。
這些房産糾紛,突出表現為以下幾個類型:
為爭房産權屬影響婚姻關係
房産作為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保障,是夫妻雙方都非常重視的財産。房産不僅成為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爭搶的主要矛盾焦點,而且也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導火索之一。例如夫妻一方要求在登記在對方名下的房産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來作為一種所謂的婚姻的保障,另一方不同意,雙方産生矛盾和裂痕,可能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案例】
馬女士與劉先生結婚五年,育有一女。馬女士婚前購買經濟適用房一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劉先生多次提出要求馬女士在其婚前購買房屋的房産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馬女士未同意,劉先生便借此長期不回家。雙方感情日漸淡漠。馬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與劉先生離婚。劉先生稱不同意離婚,雙方並沒有矛盾,都是因為房産,只要馬女士同意在其婚前購買房屋的房産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是六分之一也好,十分之一也好,只要房産上有他的權利,他就同意回家。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間因此發生矛盾,不致感情破裂的程度,且被告不同意離婚,故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爭遺産兄弟姐妹關係惡化
在房屋價值較低的情況下,各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産的繼承不會有很大的分歧,對於房産的爭奪也並不激烈,繼承案件也容易調解。但由於房價上漲,隨之帶來房産的經濟價值提高、誘惑力很大,各繼承人都想得到房産。調查顯示,在被繼承財産中有房産的繼承糾紛案件中,九成以上的被繼承人的爭奪目標就是房産,雙方爭議最大的也是房産。而對作為遺産的房産現價值,各繼承人往往無法達成一致,需要啟動鑒定程序,導致繼承糾紛案件爭議大、審限長、調解率低。
【案例】
張先生與梁女士均係再婚,張先生再婚前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梁女士再婚前有兩個兒子,小兒子尚未成年,一直與二老一起生活。後張先生與梁女士相繼去世,留有張先生名下的房産一套。張先生的三名子女將梁女士的兩個兒子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的房屋歸三原告所有。庭審中,梁女士的小兒子提交所謂的梁女士的遺囑一份,內容為張先生生前口頭説過要把自己對房屋的份額給梁女士的小兒子,梁女士也同意把自己的份額給小兒子。但該遺囑是由他人代書,且沒有梁女士簽名,只有一個手印。經法庭詢問,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均記不清手印是否是梁女士的指紋。後三原告申請對房産價格進行評估。經審理,法庭未認可梁女士遺囑的真實性,按法定繼承處理。並依照每位繼承人所佔房産份額的多少,將房屋的所有權判給小兒子,其他繼承人按各自份額分得相應的房價款。
因房産分配不公父母子女矛盾加劇
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但現實中,因為房産係家庭生活的物質基礎,尤其是在多子女家庭,父母在對自己的一套或多套房産的使用和分配上存在不公平的現象,導致未分到或未使用到父母房産的子女,對父母産生埋怨甚至怨恨心理,導致不贍養父母,不盡贍養義務。更有甚者,多年對父母不聞不問,不管不顧。父母無奈,將子女訴至法院,要求子女盡基本的贍養和探望義務。
【案例】
67歲的劉老太有兩個兒子。原來的平房拆遷後,劉老太分得了兩套兩居室。劉老太自己住一套,讓大兒子一家三口住一套。小兒子對此不滿,長達五年時間對劉老太不聞不問。劉老太多次給小兒子打電話,也聯絡不上小兒子。無奈之下,只好訴至法院,要求小兒子對其盡贍養義務,每月支付贍養費300元。庭審中,小兒子稱,母親住一套房、大兒子住一套房,他和父親只能擠在不到40平米的小房子裏。當初其母親讓其到拆遷辦簽字,逼其放棄權利。故其對母親的做法非常不滿,因此在長達五年的時間裏沒有和母親聯絡。劉老太稱,起訴並不是想要小兒子的錢,就是想見見小兒子,希望小兒子有空能回家看看她。法庭經審理後,判令被告每月給付劉老太贍養費200元。
因房價上漲親屬間産生買賣糾紛
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在從事房屋買賣這類大額交易時,很多時候基於親屬關係和信任,往往不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協議,在房屋價款方面也有一定的優惠。購房的一方也往往僅向對方支付房款,隨即入住,但並未辦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而由於房價上漲過快,基於巨大經濟利益的驅使,幾年後,賣房人反悔,起訴要求對方騰房或增加價款,買房人則反訴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因多數情況交易之初並無書面房屋買賣協議,使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中,對事實的認定造成一定困難。
【案例】
王某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集資購買了涉案房屋。王某與郝某是表親屬關係,現郝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其名下。郝某稱:我于2003年8月份從王某處購買了涉案房屋,約定價款為10萬元。由於王某是郝某的表姐,因此沒有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涉案房屋是王某單位分的房屋,王某説房産證在其退休前就能辦下來,等房産證辦下來後,再給郝某辦理過戶手續。雙方達成合意後,郝某向王某交付了8萬元的購房款,剩餘2萬元約定辦理完過戶手續後再支付。2003年10月起至今,郝某一直在涉案房屋內居住。現王某已經退休,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故要求王某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訴訟中,王某稱:我從未與郝某簽訂過房屋買賣合同,雙方沒有買賣合同關係。是郝某準備結婚時,郝某的母親也就是我的老姨跟我提出讓我把涉案房屋借給郝某居住,因為我跟我老姨感情很深厚,所以答應了她的要求。我當時將涉案房屋借給王某居住,也是出於好意幫他的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