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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隱患多 雙方協議不湊效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5日 13: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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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9月5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今天(5日)上午十點半,在北京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房産訴訟。一家外地公司26年前借名在北京買的辦公用房,多次要求過戶,但借名者不予理睬。20多年前的委託書和協議是否有效?借他人名義購房存在哪些隱患?

  房産:借名買來辦公 後又拿來抵債

  當年借名買房的是河北華夏藝術裝飾工程公司,他們1985年為了辦公需要,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大格巷的四間房屋。由於當時政策原因,外地人在京購房無法辦理産權證。因此華夏藝術與被告吳立安商議,借用被告的名義購房,為避免以後出現糾紛,雙方簽訂了《委託書》,約定只借用被告的名字,購買房款三萬多元由華夏藝術交納,産權歸華夏藝術所有,被告簽字確認。1992年4月,因債權債務問題,華夏藝術將房子抵押給原告河北保定華夏建築裝飾工程公司,以償還借款,此情況也通知了被告,但是被告至今拒絕將房産過戶到原告名下。

  拒絕過戶有理有據 一紙協議成空文

  被告為什麼拒絕過戶?因為被告強調自己才是是爭議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物權法規定,訴爭房屋早在1985年已為被告所有,原告與華夏藝術裝飾公司之間的抵債協議無效。被告還説原告的協議是偽造的。目前被告承認,購買房屋之後,一直沒有在訴爭房屋裏居住。目前卻説,原告利用這點,搶佔房屋。被告已經另案提起騰房訴訟,請求返還房屋。目前雙方正在舉證質證,原告強調,從常理分析,1985年,作為工人的被告是沒有能力拿出三萬多元購房款的。目前雙方仍在舉證質證。

  延伸閱讀:借名買房存在哪些隱患

  購房者在談起“借名買房”的風險時,一般都堅定地認為雙方簽訂的一紙協議能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但是房産涉及物權,目前購房採用的是房産登記制度,也就是説産權證上登記的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如果房價上漲或其他原因,“借名者”將房産進行過戶交易,即使最終法院認可了雙方協議的效力,但已過戶交易的房産將無法追回。這是借名買房最大的隱患。同時,出借姓名的名義産權人也一樣承擔著風險,出借自己的名義購房或按揭貸款,就會在房屋産權登記部門留下相關的購房記錄,在銀行也會有按揭貸款的徵信記錄。即使以後將房産過戶出去,這些記錄也不會消除,勢必影響到將來自己買房能否享受到的一些優惠政策。另外,如果出資人按揭還款不及時,還會有損個人的誠信度,導致今後貸款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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