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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不能加名 贈房幼子需繳近9000元稅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5日 10: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理財週報宋韻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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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産房不徵收契稅,“贈與”房産規避高稅,100萬的房子比二手房交易少繳7.5萬

  理財週報記者 宋韻蕓/文

  新婚姻法出臺,在房屋歸屬問題上重新做了認證,“加名潮”甚囂塵上。在3%加名稅的要約下,心急之人紛紛持證加名去,花費1.5萬。終於8月29日稅務總局一紙令下停止了這場“加名”劇,1.5萬是否要得回暫待後續。

  一“稅”窺房,為了少繳稅,購房者甚至想通過“贈與”方式來規避高稅,100萬的房子可以少繳7.5萬,著實誘惑。暫時處於徵稅“待定”的房子遺産稅松了一口氣,作為遺産的房子尚不徵收契稅。

  “房子加名稅”甚囂塵上,稅務總局明確免徵,是否退回未可知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2011年8月13日剛施行,就爆出了“新婚姻法第一案”(南京離婚第一案)。2011年8月8日,南京朱女士一方的委託律師,還在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條款,主張朱女士擁有丈夫高先生婚後取得産權證的房産一半,一週後(一審判決下達前的週末),“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可能使朱女士失去那套婚房。

  因為涉及大眾普遍關注的離婚後房産分割等問題,南京這件離婚案馬上熱了起來,撇開道德法規的各種評論不談,給“房子加名”成了熱潮。

  南京、青島更是被曝光開徵“加名稅”,現已停徵(南京市地稅部門證實,從8月23日開始通知房産契稅徵繳部門對於婚前房屋産權證加名行為徵收契稅,24日,南京市地稅局又對加名徵稅表態稱“還要等稅務總局回復”),稅務總局一紙令下不再開徵。

  以前婚姻法規定,房産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因此不存在權屬轉移和契稅的問題;但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稱,婚前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屬於登記方的個人財産,現在如果要在房産證上加名,就等於房屋權屬發生部分轉移。由於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在房屋歸屬問題上重新做了認證,從而在加名時産生了契稅。

  1.5萬加名100萬房子

  深圳的安娜在新婚姻法出臺一週後,也給自家的房子加上了她的名字,“原本覺得無所謂,也是我媽説要加,我老公就去加了。”

  夫妻二人先是諮詢了16820000,被告知産權證上加名字,屬於産權轉讓,需要徵收3%的契稅。“我們家房子大概100萬,我老公是婚前買房,現在要加我的名字,就是把他50%的産權‘贈與’我,要收10050%3%的契稅。”加個名字,安娜花費了約1.5萬元。就在8月29日,稅務總局出臺免徵“加名稅”的通知,“我已經交了錢了,不知道能不能退?”安娜説。

  根據我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契稅。不過,如果房産是婚後購買,屬於法定的共同財産,不存在贈與問題,不徵收契稅。

  按揭房不能加名,

  同居、限購方加名困難

  在房産證上加名,首先不能是按揭的房子,其他諸如男女雙方是同居關係,或是加名的一方屬於限購範圍,加名字也較困難。

  如果是未婚男女,在其中一方的房産證上增加對方名字作為産權共有人,只能按照過戶業務來徵收稅費。如果房本在五年以內,通過交易過戶加共有名,則須繳納契稅,營業稅和個稅;如果房本滿5年,則僅需繳納契稅。其中,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只需徵收評估價格一半的1%契稅、5.6%營業稅和3%個人所得稅;面積在9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之間的普通住宅需徵收評估價格一半的1.5%契稅、5.6%營業稅和3%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一點,如果是夫妻雙方共有房産,在離婚時協商由一方出錢購買另一方産權,這種情況下,只要憑離婚證、離婚協議書、身份證、産權證辦理析産手續,消去房産證上的名字,收取3元/平方米的交易手續費,80元的房産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