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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今天實施,最高法首次明確:父母給子女買婚房屬出資人子女個人財産
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13日起正式實施。重點對結婚登記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係訴訟拒絕親子鑒定後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産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爭議較大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解讀1 離婚財産糾紛怎麼判?
婚前貸款買房産權歸登記方 婚後參與還貸離婚獲補償
司法解釋(三)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産應歸産權登記方所有。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産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産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産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産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産的物權只是財産權利的自然轉化,那麼離婚分割財産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産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説,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2 房屋被一方“偷賣”怎麼辦?
買房第三方具備三個條件 法院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雙方共有的房屋賣給了第三方怎麼辦?
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購買行為具備三個條件,人民法院則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張。這三個條件分別是:第三方要善意購買,即購房時並不知道賣房的夫妻雙方沒有協商;支付合理對價;辦理産權登記手續,這標誌著房屋買賣的物權已發生轉移。有專家認為,如果夫妻雙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經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則應當允許追回房屋。但建議最終未被採納,是因為一套住房的情況比較複雜:若一套住房是豪宅,賣了之後還可以買小房,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張;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後將無處棲身,在具體執行判決時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張。
解讀3 父母給的婚房會被“分”嗎?
單方父母出資歸産權方 雙方父母出資按份共有
還有一種情況是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就明確了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産,而且産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解讀4 一方拒做親子鑒定怎麼辦?
拒絕親子鑒定又無證據 將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
很多時候確定當事人是否具有婚姻關係、親子關係就決定了財産的分割,審判實踐中怎麼判定這些關係呢?
解釋(三)明確規定,在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由於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於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係證明。這種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在處理有關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婚姻法解釋(三)》主要內容
一、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二、明確規定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
三、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産婚後産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産。
四、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産且産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
五、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産應歸産權登記方所有。
六、明確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産分割協議不生效。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