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國稅總局擬研究加名稅可行性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30日 0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國稅總局擬研究“加名稅”可行性

  本報訊 (記者馮堯 李蕾)隨著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關於“房産證加名徵稅”的討論引發關注。南京當地媒體昨日報道稱,此前曾表態要開徵“加名稅”的南京稅務部門“改口”稱,暫時不會徵收“加名稅”。對此,國稅總局昨日回應稱,總局準備就“加名稅”可行性展開研究,但形成具體意見需要多部門協調。

  稱具體細則有待研究

  8月23日,南京市地稅局通知契稅徵繳部門,要求對婚前房屋産權證加名行為徵收契稅,具體辦法是按照房屋權屬添加人的實際佔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場價,按照贈與類別徵收3%的契稅,婚後共同房産加名不需繳納契稅。

  國稅總局相關負責人昨日回應稱,總局內部已經獲悉了該事件,準備就“加名稅”可行性展開研究,至於具體細則,有待進一步研究。該負責人同時表示,國稅總局只是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由多部門協調,其中財政部起主導作用。

  報道稱詳規已起草完畢

  昨日,有媒體引用財政部官員消息稱,“房産證加名徵稅”的詳細文件已經起草完畢,正在走法定簽發程序,有望本週內出臺。財政部官員解釋説,對此類房屋權屬變動情況徵收契稅,現行稅法已有明確規定。婚前房屋産權證加名,就是房屋權屬部分轉移,即以部分贈與徵收契稅。

  對此,財政部新聞處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目前已經收到多家媒體對此事的詢問,新聞處已將媒體傳真轉至有關司局,至於有關司局何時回復,目前尚不確定。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1997年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轉移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轉移房屋權屬行為包括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其中,房屋權屬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財政部官員稱,在制定“房産證加名徵稅”政策時,要以人為本,既要考慮“稅理”,也要考慮“人情”,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情況,而將要出臺的新政策方方面面都兼顧到了。

  據稱,地方財稅部門將在財政部詳細文件發佈後執行。

  ■ 專家觀點

  劉尚希:“加名稅”符合稅法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昨日表示,“房産證加名徵稅”是媒體提出的概念,實際上就是契稅。按照國務院規定當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就需要繳納契稅。

  以前婚姻法規定,房産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因此不存在權屬轉移和契稅的問題;但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稱婚前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屬於登記方的個人財産,現在如果要在房産證上加名,就等於房屋權屬發生部分轉移。由於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在房屋歸屬問題上重新做了認證,從而在加名時産生了契稅,導致了徵稅的變化。劉尚希稱,房産證加名是房屋部分所有權轉移,徵稅符合稅法,從這個意義上來説,應當徵稅。

  劉尚希同時指出,在房産證上加名並非是財稅經濟問題,而是對婚姻能保持多久缺乏信心的表現。加名潮與其説是理性的選擇,倒不如説是社會婚姻危機下的恐慌逃生之舉。有觀點認為,按照目前的限購令,如果夫妻一方有房,另一方不能享受共同財産,卻要被限購非常不合理。對此劉尚希表示,婚前買房屬於個人財産,房屋限購針對的應該是婚後夫妻共同買的房産。(李蕾)

  “加名稅可考慮彈性方式徵收”

  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昨日表示,“加名稅”存在一定的合理因素,建議考慮“因人而異”的彈性方式徵收。

  劉劍文認為,儘管過去房産稅條例沒有明文規定房産證加名需徵收契稅,但加名必然會牽扯到“房屋權利轉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只要有房屋産權發生轉移是可以徵稅的。從這一層面上講,“加名稅”徵收確實有法可依。

  但劉劍文同時認為,房産已經是普通民眾“不能承載之重”,建議如果該稅確定開徵,決策者應多向公眾徵詢意見,在取得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後,制定因人而異的人性化徵收方式,讓稅收更易於讓民眾接受。

  劉劍文分析稱,按照稅收法規制定流程,地方稅務部門在準備徵收某項賦稅時,首先應該採取聽證的方式吸收民意;隨後向上級行政機關上報徵收方案;再由上級部門研究可行性。“地方稅務部門未經過財政部、國稅總局研究,便公佈稅收,是不具備法律授權的。”(馮堯)

  ■ 新聞回放

  南京“加名稅”一週內多次變更

  8月23日

  “今天就開始徵收”

  南京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從今天開始徵收。”他解釋説,夫妻婚後要對婚前房産加名,這屬於房屋權屬發生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只要變更房屋權屬,就得徵收契稅。此後,武漢、成都等城市均對婚前房産徵收“加名稅”。

  8月24日

  “等總局文件”

  南京市地稅局稱,“市地稅局已積極向上級稅務機關反映。據了解,稅務總局正在著手研究具體意見,待正式意見明確後,地稅部門將按上級規定執行。”當地稅務工作人員説:“如果今天才來辦理房産證上加名字,那10個工作日之後應該會到我們這邊來了,肯定要交契稅的。”

  8月25日

  “短期內不推行”

  針對南京地稅局表態,國稅總局回應:“暫時未聽説內部著手研究該政策實施意見。南京房産證加名徵契稅,屬於地方政府稅收行為,短期來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類似政策。”

  8月28日

  “暫不徵收”

  南京華僑路房地産交易大廳三樓的工作人員28日表示:“婚前房産加名字,現在肯定是不收契稅。至於以後收不收,以上面的文件為準。”

  ■ 律師説法

  “限購對無房産一方很不公平”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曉林昨日表示,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夫妻雙方無論在婚姻中還是在離婚後變更名字都不收稅,僅收取工本費和印花稅等費用共計80元。

  他表示,在收稅時要區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産,那麼名字的變更實質上不涉及所有權的變化,因此房産加名不應該徵稅;如果是婚前買房則屬於登記方個人的財産,房産證加名就屬於房産所有權的轉移。按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就應當徵稅。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這樣的法規就已經存在了,但由於區分不嚴格,所以從未徵收。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突出了婚前房屋作為個人財産的性質。因此應該在徵稅時對兩種情況加以區分。

  對於夫妻一方有房,另一方不能享受共同財産,卻要被限購的問題,楊曉林稱,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後,以家庭為單位進行限購,那麼夫妻只能有一套房子,如果這套房子屬於個人財産,那麼對離婚沒有財産的一方來説很不公平。(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