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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財經訊 8月4日消息,《時代週報》今日刊文指出,深圳民企新星化工公司向深圳建行貸款3000萬 ,兩年需還款6900余萬元,深圳建行被指是“全球最大高利貸公司”。騰訊財經今日晚間從該行得到回應稱,該文章在許多細節描述上轉述新星化工一面之詞,並作出一些有失偏頗的判斷。該行稱,該行與新星化工的期權財務顧問協議簽署真實性毋庸置疑,“貸3000萬需還6900萬”無事實依據。
期權財務顧問協議真實性毋庸置疑
媒體報道稱,2009年新星化工公司為向建行深圳分行申請貸款6000萬元,加入了深圳市總商會互保池,遂獲批3000萬元貸款,期限為3年。不到兩年新星化工就提前清償了貸款,但就在該公司緊鑼密鼓打算上市期間,卻被建行深圳分行套入“期權財務顧問協議中”,導致其不得脫身,對正常上市造成影響。
為此,新星化工決定與建行對簿公堂。在得知新星化工訴訟法律後,深圳建行於今年4月底提出仲裁反請求。“如果建行深圳分行反請求成功,算上已還給建行的本利,我們為3000萬元貸款需支付給建行6918.13萬元。” 新星化工董事長稱。“關鍵在於,我公司從沒簽過這個協議,建行卻強迫執行。”新星化工財務總監盧現友稱。
深圳建行表示,據該行了解,新星公司陳學敏總經理在任何場合從未否認過其簽署權財務顧問協議的真實性。2009年深圳建行在收到新星公司簽章的期權財務顧問協議後,因約見不到股東溝通服務事項,並未正式簽章。2010年下半年新星公司陳學敏總經理、盧現友財務總監主動來該行請求並購融資支持時,深圳建行與對方當面核實了簽署的真實性後,才正式辦理了簽章手續。之後,陳學敏多次提出要求解除該協議,期間曾派律師來深圳協商解除事宜,但該律師出具的期權協議複印件與深圳建行原件不符,增加了對方可以無條件解除的條款,經與原件核對,顯屬偽造。
“我們曾多次與陳學敏總經理會談,聲明生效協議的嚴肅性,也同意由其拿出新的合作方案、雙方協商修訂合同。在協商期間,陳學敏及新星公司于2011年3月對我行提起仲裁,要求裁決解除期權協議。我行按照協議約定提出違約金反請求,目前仲裁正在審理中。”深圳建行稱。
“貸3000萬需還6900萬”無事實依據
深圳建行表示,報道中提及的“貸款3000萬需還6900萬”的説法沒有事實依據。其中2688.82萬元的股權性收益,是其按照自己單方面的股權叫價(1%對應1000萬元)視同銀行自己入股後的溢價部分,深圳建行尚未指定投資者入股,更談不上實際取得這部分收益。另一部分835.3228萬元違約金,是根據有效期權協議的約定計算得出,屬違約方應當支付給守約方的違約成本。扣除這兩項,其貸款3000萬兩年支付成本不足300萬元。
建行內部人士表示,報道中提及的6900萬的計算包括了本金、利息、財務顧問費以及期權行使價。但實際上目前建行深圳分行尚未指定投資者入股,更談不上實際取得這部分收益。“即使屆時行使期權,也是以協商後的價格購買這部分股權,不是白白相送的,天價利息從何而來?”
建行指出,截止今年7月,建行深圳分行發放互保金貸款99戶,其中與該行簽署了期權財務顧問協議的14戶,均是雙方自願簽署的。報道所述該行期權業務與互保金相關聯,明顯與事實不符。
以下為建行深圳分行的聲明全文:
關於新星化工新聞事件的調查
近日有個別媒體刊文指建行深圳分行為“最大高利貸公司”,該文章在許多細節的描述上轉述新星化工一面之詞,並做出一些有失偏頗的判斷。記者專門就此事採訪了深圳分行,該行相關負責人詳細介紹了該項目的一些實際情況。
建行深圳分行自2007年以來想了很多辦法支持中小企業
建行深圳分行2006年12月在本地同業首創成立小企業中心,專設小企業專職審批人,並通過不斷的産品創新,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信貸業務。幾年來,該行為中小企業創新設計了“速貸通”、“成長之路”、保理業務等信貸産品,並與深圳市政府、財政局、總商會等共同推進了民營互保金貸款和再擔保貸款等增信模式。截至2010年底,小企業信貸客戶1855戶,佔全行對公信貸客戶數的67.30%。
互保金貸款是指“以深圳市民營領軍骨幹企業自助互保金及政府補償金作為增信手段的民營領軍骨幹企業貸款”,簡稱互保金貸款,是深圳市政府經長期調研,專為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會商多家商業銀行做出的一種金融安排。目前全市共有17家銀行參與互保金業務,共有7家銀行累計為240余家企業提供了超過150億的貸款,在這些企業中,涌現出一批行業領軍企業、上市準上市企業,極大促進了深圳民營經濟的發展。
建行深圳分行在積極為小企業、民營企業提供信貸支持的同時,還積極適應深圳金融市場相對發達的特點,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為客戶提供投資銀行、財務顧問等新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以期拓展小企業融資渠道。該行推出期權財務顧問業務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深圳本地中小企業多數存在上市需求、但在早期大多得不到有效支持與輔導的難題。
該行力圖通過整合區內創投、券商、律師、會計師等仲介機構資源,配套提供券商輔導之前的諮詢服務支持,提升企業價值,實現銀企雙贏。該項業務是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由客戶自願通過協議安排給予銀行的一個指定投資者在未來時間投資的權利。
銀行對這項期權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協議條款均經過合法合規審查,不存在霸王條款,也從未提及貸款,與貸款合同無關聯關係。而且,該業務也未增加企業的財務成本,銀行的回報間接來自於企業上市後資本市場對企業的認可。據了解,深圳同業也已先於該行推出該類業務。
截止今年7月,建行深圳分行發放互保金貸款99戶,其中與該行簽署了期權財務顧問協議的14戶,均是雙方自願簽署的。報道所述該行期權業務與互保金相關聯,明顯與事實不符。
建行深圳分行對新星化工公司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
2009年初新星化工來建行深圳分行申請貸款,抵押物評估值大約2500萬元,該行通過為其向市總商會申請互保金增信,為企業申報了6000萬元的互保金貸款,但因其抵押物中有一項土地使用權尚與相鄰方有訴訟爭議,故該行在辦妥土地抵押之前只放款3000萬。其後,分行又于2010年初為公司授信3000萬元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額度,解決了公司6000萬的實際用款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該公司的財務結構、提高了市場競爭力,授信後其銷售額提高了近50%。
雙方簽訂的期權財務顧問協議真實性毋庸置疑
據了解,新星公司陳學敏總經理在任何場合從未否認過其簽署權財務顧問協議的真實性。2009年深圳分行在收到新星公司簽章的期權財務顧問協議後,因約見不到股東溝通服務事項,並未正式簽章。2010年下半年新星公司陳學敏總經理、盧現友財務總監主動來建行請求並購融資支持時,建行與對方當面核實了簽署的真實性後,才正式辦理了簽章手續。之後,陳學敏多次單方面提出要求解除該協議,期間曾派律師與銀行協商解除事宜,但該律師出具的期權協議複印件與所簽署的原件不符,增加了對方可以無條件解除權利的條款,經與原件核對,顯屬偽造。後建行深圳分行曾多次與陳學敏總經理會談,聲明生效協議的嚴肅性,也同意由其拿出新的合作方案、雙方協商修訂合同。在協商期間,陳學敏及新星公司于2011年3月對分行提起仲裁,要求裁決解除期權協議。而分行按照協議約定提出違約金反請求,目前仲裁正在審理中。
報道中提及的“貸3000萬需還6900萬”無事實依據
報道中提及的“貸款3000萬需還6900萬”的説法沒有事實依據。其中2688.82萬元的股權性收益,是陳本人按照自己單方面的股權叫價(1%對應1000萬元)視同銀行自己入股後的溢價部分,建行深圳分行尚未指定投資者入股,更談不上實際取得這部分收益。另一部分835.3228萬元違約金,是根據有效期權協議的約定計算得出,屬違約方應當支付給守約方的違約成本。扣除這兩項,其貸款3000萬兩年支付的成本不足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