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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3日透露,國稅總局正在研究評估相關政策,給創投企業更大稅收優惠。國稅總局有關人士表示,從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角度出發,正在考慮要把標準適當放寬,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符合一定條件但不一定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未上市中小企業,就可給予稅收優惠。
在7月29日召開的“2011首屆創業投資行業峰會”上,國家發改委副主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朱之鑫指出,目前的稅收政策對創投行業扶持力度不夠,一些扶持政策在實際操作中沒有到位,一些按政策應享受的優惠也沒有得到落實。因此,需要加快完善相關扶植政策,協調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和改進相關政策及實施,為創投企業營造更好的發展空間。
目前我國對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是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根據《通知》,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符合條件的,可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一些國內知名創投企業合夥人表示:“只有當創投基金所投企業符合‘中小’和‘高新’兩項標準時,才能以該被投企業投資額來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但投資時,很多企業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所以有一個甄別的問題。”更有一些創投企業人士直言,中小企業由於規模小,在創業初期很難達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因此要同時滿足“中小”和“高新”標準的企業並不多,創投企業很難獲得真正的稅收優惠。
有稅務專家表示,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2008年發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要同時滿足六項條件,涉及核心自主知識産權、國家認定高新技術範圍、科研人員比例、研發費用、高新技術産品收入佔總收入的比重在60%以上等多項要求。相當多的中小企業難以滿足這些要求。
上述國稅總局有關人士表示,目前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限制得比較嚴格,而且高新技術企業實際上已有很多的優惠政策,比如可執行15%的稅率,當前主要反映比較多的是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所以國稅總局正在考慮只要符合國家鼓勵發展産業中的中小企業,就可給予投資此類企業的創投企業稅收優惠。
分析人士認為,稅收認定標準的放寬,對創投企業或形成利好,但相關政策出臺的時間、力度尚難判定,利好程度較難把握。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符合上述優惠政策所界定的“創業投資企業”並不多,已享受該項優惠政策的僅魯信創投子公司山東高新投等少數幾家企業;此外,錢江水利、大眾公用等持有創投企業股權較多的公司也將間接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