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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半數審批事項將取消或下放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5日 0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南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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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瞭望》新聞週刊報道,證監會新一輪證券機構行政許可調整正在證監會展開。調整方案執行完畢後,證券機構現有審核事項,將有近一半被取消或者下放。其中包括,建議取消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擬將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授權派出機構審核;簡化行政許可審核程序。

  “這是證監會從公共利益出發,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在業內人士看來,證監會此番主動放權,不僅大幅減少、簡化許可事項,更有利於實現微觀監管和宏觀監管的結合,構建抗風險能力更強的金融系統。一方面,部分職能交給證監會派出機構“近點決策”,監管將更具針對性;另一方面,證監會層面的監管職能,則轉變為更高視角的政策研究和行業指導檢查。

  “證監會正在努力推動相關法規在近期進入修改程序。”權威人士透露,“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完善行政許可下放後相關配套制度,督促派出機構依法合規審核,並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

  調整時機已經成熟

  上述權威人士表示,近年來證監會持續創新監管理念,堅持“加強監管,放鬆管制”。本次證券機構行政許可調整,即是證監會的主動“出擊”。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之下,方案設計充分考慮了當前證券業發展和監管的實際,和資本市場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要求。

  權威人士表示,上述政策的實施,將使此前一度存在的“審核過程不透明、審核標準不公開、審核週期長、審核件積壓”的問題得到了根本解決,證券機構頻繁“跑會”的現象也得到徹底扭轉。

  受此影響,“十一五”期間,證券行業得以持續健康發展,風險始終控制在較低水平,經受了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內股市大幅波動的考驗。此間,證券行業資産規模迅速擴大,資本實力大幅增強;經營狀況全面改善,盈利水平大幅度提高;證券公司的規範化程度大幅提高,徹底消除了行業一度存在的普遍性的違法違規行為。

  因此,在前述權威人士看來,當前,對行政許可適時作出必要調整,不僅有制度基礎的保證,也符合當前證券業發展和監管的實際。

  在此基礎上,證監會監管能力的提升,使部分審核項目的取消和下放,變得更加可行。前述權威人士表示,當前,證監會日常監管手段和措施已逐漸成為行政許可的替代機制,取消或者簡化部分行政許可後,可以通過事中、事後監管達到監管目的,實現同樣監管效果。

  在此背景下,證監會認為,進一步調整證券機構行政許可的時機已經成熟。因此,按照“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推進政府管理方式創新”的要求,在2004年以來已有11項行政許可授權派出機構審核的基礎上,證監會再調證券機構行政許可。

  新規彰顯改革方向

  根據調整方案,本次調整規劃,擬取消3項行政許可,包括證券公司變更公司形式;證券公司增資擴股的部分事項,包括現有股東同比例增資、送紅股、公積金轉增股本、其他不涉及股東資格審核並且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未發生變化的增資事項;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計劃。

  另外,授權派出機構審核5項行政許可,包括,證券公司變更章程重要條款;證券公司減資事項和部分增資擴股事項,但是上市證券公司增資和減資事項除外;變更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但是上市證券公司股權變更除外;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包括營業部和分公司);證券公司申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等六項常規業務牌照。

  其中最大的亮點是,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等事項由行政審批改為事前告知性備案管理,備案期限屆滿,派出機構不表示意見即視為同意。

  後續監管力避“真空”

  權威人士指出,這一調整對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比如,派出機構要進一步健全行政許可審核工作制度,配備必要的審核人員;實現行政許可審核工作全過程公開。而且,紀檢監察部門或者相關職能處室要定期對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依法行政和廉潔自律的專項檢查。

  對證監會而言,後續監管也需跟上。“取消部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並不意味著放鬆監管,相關法定責任和監管規劃不變,應當繼續執行。”前述證監會內部人士透露,以後將繼續強化取消審批項目的日常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與此同時,還將完善協調配合製度。

  談及下一步改革方向,有權威人士指出,“在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行政許可的地位與作用有所不同。凡是市場主體能夠自主負責的,行政監管要相應收縮,適時淡出;對於市場無法有效調節的,行政監管要及時跟上。”

  “與此同時,在宏觀監管層面,要進一步研究宏觀審慎監管問題,妥善處理證券機構與資本市場、其他金融行業和其他經濟領域的關係,由關注個體金融機構的穩定與安全,上升為關注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他最後説。(張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