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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佈滬九條限購執行細則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8日 17: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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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聚焦房地産調控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月17日發佈了《關於本市貫徹執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自《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凡在上海市購買住房的,購房人在申請房地産轉移登記時,除提交相關文件外,還應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産稅認定通知書》。

  《通知》稱,凡在上海市購買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均應執行《實施意見》中的限售規定,購買住房的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日期為準。

  除取得動遷安置房(包括實物安置和貨幣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産買賣合同)時,應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及名下住房情況申報表》,並在申請房地産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時提交。

  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房地産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通知規定,不得違反限售規定從事房地産銷售、經紀業務;在簽訂售房合同、經紀合同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督促購房人如實填寫《申報表》,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婚姻等證明材料(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還應核對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並在《申報表》中簽署意見和蓋章。

  對已簽售房合同(包括預訂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規定、當事人已收到《不予辦理房地産交易、過戶通知》的,房地産企業應當配合辦理解除合同等手續,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以違約為由要求購房人(預訂人)承擔違約責任。

  購房人在申請房地産轉移登記前,應當向區縣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窗口查詢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住房情況,區縣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窗口按規定出具《查詢結果》,由購房人在申請房地産轉移登記時一併提交。

  《通知》明確,對違反限售規定購房的,已辦理合同備案、尚未辦理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的,不再受理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已辦理預告登記、尚未辦理轉移登記的,不再受理轉移登記;已辦理轉移登記的,不得受理相關轉移、抵押等登記(銀行實現抵押權等情形除外)。凡不予受理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的,交易中心出具《不予辦理房地産交易、過戶通知》。對於上述應當限制的情形,應在交易登記系統中予以注記。

  《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