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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2日 15: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一對多”投資單只股票比重提至20%
基金銷售機構註冊資金降至500萬元
□本報記者 蔡宗琦
證監會11月1日發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徵求意見稿),《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向社會徵求意見,正式發佈《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首次批准了兩家台灣地區金融機構的QFII資格。其中,擬降低專戶理財業務資格準入門檻,並放寬單只“一對多”專戶産品投資限制。此外,基金銷售機構的設立門檻也大大降低。[相關文件見基金公告][專題聚焦:基金銷售將迎新變更]
證監會有關人士介紹,為進一步推動專戶理財業務試點工作,已于近期修改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向社會徵求意見。修改稿完善了專戶理財業務試點規則。在業務資格準入條件方面,修改稿擬取消關於管理證券投資基金2年以上、公司凈資産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管理資産規模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等條件,允許所有經營規範、配備專門業務人員、制度健全的基金管理公司參與專戶理財業務。降低了單只專戶産品的初始規模,由原來的五千萬降為三千萬。
適度提高單只一對多專戶産品投資單只股票的比重,由原來的10%提高至20%;取消不同投資組合之間同日反向交易的限制;並適度增加一對多專戶産品開放參與和推出的頻率,由原來的每年至多開放一次增加至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增強一對多專戶産品業績報酬收取方式的靈活性,簡化一對多專戶業務客戶資料表的備案手續,從原來的5個工作日內報備簡化為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備。
同日證監會還發佈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並公開徵求意見。將基金銷售機構註冊資金要求由2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並將基金銷售機構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專業銷售機構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此外,具有基金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也可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對於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自然人資質,必須從事證券、基金業務十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五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三年以上,誠信記錄良好。
此外,經過一週的徵求意見,證監會11月1日正式發佈《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允許保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目前,我國保本基金主要採用投資組合保險策略進行運作,允許保本基金靈活投資,便於基金管理人在實踐中充分使用投資組合保險策略。同時,為促進保本基金的穩健運作,《指導意見》還要求“保本基金投資于各類金融工具的比例應與該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相匹配。”
證監會還披露,按照相關法規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的有關承諾,首次批准了兩家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其他台灣地區金融機構的QFII資格申請也在按相關程序進行審核。截至目前,大陸批准QFII總數達10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