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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1日 1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日)上午發佈《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旅遊者個人訴訟權利,合理界定旅遊經營者的責任,從今天開始正式實施。
旅遊過程中,旅遊者主要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打交道,當旅遊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由誰來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是大家最關注的問題。
在集體旅遊過程中,訂立旅遊合同的往往是集體推選的代表,而不是每個旅遊者單獨與旅遊經營者簽訂合同。如果沒簽字的旅遊者受到損害,而合同簽約人又不想提起訴訟怎麼辦?對此,司法解釋明確旅遊者有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除合同簽字的當事人有權提起訴訟外,未在旅遊合同上簽字的個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訴。
孫軍工分析,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全方位維護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孫軍工:大到旅遊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遊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證件、護照的安全,司法解釋均作出了規定。司法解釋明確了旅遊者主張霸王條款無效的權利,同時明確了旅遊者對於旅遊經營者收取的差價費的返還請求權,並且在民事司法解釋中第一次明確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對於旅遊經營者的轉團與挂靠等損害旅遊者利益行為的後果與責任,司法解釋也作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