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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9月26日 10: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乘客何女士在下車時,因未注意看路況打開轎車車門,導致一輛電動車與其車門相撞,電動車駕駛員搶救無效身亡。何女士夫婦向受害者家屬賠償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對乘坐人導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理由,拒絕賠付全部款項。
日前,松江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支付全額理賠款62萬元。
開車門不慎致電動車司機身亡
何女士乘坐由丈夫吳先生駕駛的轎車外出,在路邊停車後,何女士開門下車。此時,正好一輛電動車急速駛來,撞上車門,電動車駕駛人員隨車倒地,經搶救無效而身亡。
交警部門認定吳先生與何女士對事故負同等責任,電動車駕駛員無責任。事後,吳先生夫婦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66.5萬餘元。吳先生夫婦隨後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是保險公司以“對乘坐人導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只賠付駕駛員吳先生所負的事故賠償責任,共計36.4萬餘元。吳先生為此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保險人對乘坐人責任不肯賠償
保險公司在庭審中稱,何女士是車上乘坐人而並非被保險人。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款中保險責任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其指定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機動車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險人對由乘坐人導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重新核定損失總金額為60余萬元,在強制險中賠付12萬元,剩餘款以吳先生所負的同等責任按50%計算,為24.4萬餘元。
車主乘客共同擔責保險應賠償
法院認為,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為對外所負責任,而本起事故對外責任由吳先生和何女士連帶承擔,所以保險公司應以吳先生對外所負的連帶責任為限,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雖然保險公司有權依據保險代位求償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但因何女士作為負同等責任的第三者,與吳先生是夫妻關係,所以保險公司喪失對何女士的追償權。法院為此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