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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美上市公司面臨集團訴訟風險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4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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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赴美上市的門票易得,但在適應美國法律制度和理念上,還有待提高。圖為2007年4月3日,美國紐約時報廣場的納斯達克大型電視屏幕,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在中國北京“遙控”敲鐘開市。 資料照片

  2004年以來,在美國遭遇集團訴訟的中國上市公司數量,呈現逐步擴大的趨勢。相當數量的中國在美國上市企業曾遭遇證券欺詐集團訴訟案件,法律專業人士表示,集團訴訟已經成為中國在美上市公司無法回避的風險,有關企業應做好相應的準備。

  集團訴訟:美國法律制度中的“狠角色”

  統計顯示,截至2009年底,中國在美國上市的企業總共為284家,曾遭遇證券欺詐集團訴訟案件的公司包括中國人壽、江西賽維、僑興環球等25家,即8.8%的中國企業曾遭遇過集團訴訟,而在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上這一比例更是高達17.2%。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從事海外訴訟業務的律師慎凱介紹,集團訴訟,是指共同的受害方中的一人或數人為這個集團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的效力作用於集團的每一個人。

  集團訴訟制度是美國法律制度的“特産”,反映了美國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的獨特性。根據美國法律,集團訴訟必須有100人以上的原告,賠償金額必須超過500萬美元,賠償理由必須相同或非常相似。由於從經濟的角度,單個投資者因投資受到侵害,訴之於法律救濟手段不現實,集團訴訟制度就為他們開闢了實現請求的道路。單個投資者的小額損害加在一起就成為鉅額損害,作為違法案件,就鉅額損害追究責任的可能性就相應增加了。

  S E C (the U.S .S ecurities andExchange Com m ission,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是負責主要執行證券法律的聯邦機構,有權對證券違法行為採取暫停交易、終止上市等行政措施。由於SE C也沒有足夠的人員和資源來監管所有的證券違法行為,因此近年來美國對上市公司施加的金錢懲罰中,大部分是通過證券集團訴訟完成的。美國在司法程序和實體法上進行鼓勵受害投資者提起集團訴訟的設計,也為集團訴訟提供了現實的保障。在20世紀70年代,聯邦法院的判例奠定了“市場欺詐理論”,受侵害的投資者不需要親自提供證詞,只要有記錄證明其交易時間是在虛假陳述之後,即可建立欺詐與交易的因果關係,這一理論的建立為證券集團訴訟的啟動掃清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