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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非遺”勿成為斂財招牌

發佈時間:2013年05月15日 15:02 | 進入美術論壇 | 來源:長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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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申報、輕保護”,這一問題在非遺領域積累多年,卻遲遲得不到糾正。在中山大學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研究中心主任康保成看來,背後的根源是,不少人認為,“申遺”與經濟利益關係密切,由此打著“保護非遺”的招牌斂聚錢財也就順理成章。

       康保成是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髮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的發佈會上做上述表示的。該報告匯聚了國內非遺各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對當前我國非遺領域的問題和成績都給予了深切關注。康保成也是主要作者之一。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頒布實施。為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立法,這在全世界屬於首例,也是我國非遺保護史上的里程碑事件。然而,“非遺”仍然遭受著各種現實利益的衝擊,矛盾衝突依然複雜激烈。

       非遺得去功利化

       近年來,各地申遺的積極性都很高。有人甚至還辯解道:申報既是上級部門的要求,也是保護工作的一部分。對此,康保成駁斥道,把申報看做是上級的要求,很容易把這項工作做成政績的一部分。

       他指出,非遺四級名錄體系是國家建立的,同樣是一個省,為什麼人家的國家級名錄有50項而我們才30項?上行下效,互相攀比,申遺很快從手段變成目的,進而成為政績。“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凡是政績,都難以完全擺脫虛誇、作秀乃至造假的風氣熏染。”

       事實上,一些省市毫無不諱言“申遺”的動機和歸宿是“為了推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部分景點更是在申遺成功後被嚴重過度開發,成為地方GDP增長的一枚棋子。在這個過程中,地方財政的袋子鼓了起來,相關官員的帽子高升了,但是非遺卻可能沒得到應有的保護。

       “合理利用非遺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保護宗旨,但不能單純以合理利用或生産性保護方式為名,以盈利為目的,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項目進行大規模的産業開發。”國家非遺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遼寧大學教授烏丙安説。

       而在康保成看來,對非遺的保護應當是群眾的自覺行為,而不是單純的行政行為。可是,現在不少地方的非遺保護常常打上了明顯的政績化、體制化和功利主義的烙印。“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説,這是政府主導非遺保護所出現的一種偏頗。”

       中央美術學院非物質文化遺産研究中心主任喬曉光則明確指出政績化和體制化帶來的弊端:政績化的弊端是浪費資源,追求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真正的文化傳承;體制化的弊端則是解決不了作為日常生活形態的非遺傳承。

       文化生態保護園該怎麼做

       整體性保護的理念是基於非遺與生態環境的密切關係而提出的,被認為頗具前瞻性。在此理念指導下,從2007年6月的福建閩南開始,文化部相繼指定了一些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模式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産活態流變性、恒定性和整體性特徵,被寄予非常高的期望。

       可是,在“報告”的著者們看來,文化生態保護試驗區的建設在過去的一年中作為不大,效果不明顯。“當年,經濟特區的創建引領了全國改革開放。那麼,文化生態保護試驗區該怎麼做呢?國家應當給予什麼樣的特殊政策?居住在實驗區的公民具有怎樣的權利義務?這些試驗區最終應當達到什麼樣的目的……這些大家關心的問題迄今也未有得到科學合理的解答。”報告筆者之一、山西晉中學院錢永平博士問道。

       這些詰問並非沒有道理。文化部也曾召開現場交流會,力圖為文化生態保護試驗區探明道路。在會上,與會學者和官員一致指出,一方面,試驗區要抵抗非遺保護中的“物化”趨勢,把傳承人的保護和傳承作為統攬保護區建設的核心工作來抓;另一方面,必須尋找實現試驗區的社會動員,使各方面達成共識,最終形成政府主導、民眾主體、社會參與的良性互動的道路。

       “僅由政府擔綱,缺乏民眾認同和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仍是無本之木。只有一個區域全民文化生態保護意識提高了,才能真正形成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可持續發展的局面。”江西省文化廳有關負責人表示。

       撐的撐死,餓的餓死

       在報告的分章之中,專家們指出了一個共性問題:非遺保護不均衡的現象非但沒有得到緩解,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例如,在城市中生存的聲名顯赫的大項目,如京劇、崑曲等,生存狀況、傳承與保護狀況越來越好,而在邊遠地區、經濟落後的貧窮農村生存的一些劇種,則愈發無人問津。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傳統舞蹈、傳統美術等類別的非遺項目中。

       中央美術學院非物質文化遺産研究中心在民間藝術田野調查中發現,鄉鎮一級的文化傳承保護不能得到落實,而村一級幾乎無力開展任何文化活動,政府有關扶持資金雖在不斷加大,但都不能落實到基層的農村。

       “鄉村裏的村社文化是非遺依附的最后土壤,如何使村社文化傳統保持生命活力,這已不是一個單一的文化問題,中國農村的文化傳承已成為體制外被忽略的地方。鄉村傳人以及他們的文化權益在體制內都沒有得到保障。這是我們需要給予關注的現實問題。”喬曉光表示。

       康保成則指出,即使如侗族大歌那樣名氣很大的非遺項目,由於其處在“山高皇帝遠”的偏僻地區,商業行為一旦介入,處於弱勢地位的傳承人的利益便很難得到保障。這導致了某些傳承人對非遺保護的態度冷漠、消極,更加重了斷代的風險。

       學者們建議,國家一方面要儘快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實施細則,對文化生態保護試驗區給出大致的實施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儘快改變“誰申報、誰立項、誰受益”的做法,強化對國家級非遺名錄項目的監督,落實各種報錯措施,儘快實施名錄和傳承人的退出機制。

熱詞:

  • 非遺保護
  • 申遺
  •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