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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建立有效機制確保《非遺法》的實施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4日 11:40 | 進入美術論壇 | 來源:中國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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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2011年2月25日,社會各界翹首期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以下簡稱《非遺法》)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獲高票通過,並將於2011年6月1日起施行。3月1日,文化部召開了貫徹實施《非遺法》專家座談會,文化部副部長王文章主持會議,文化部部長蔡武在會上做重要講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中宣部、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等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有關領導和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專家,就《非遺法》的重大意義和重要精神,以及如何深入貫徹實施《非遺法》等方面進行了熱烈的討論。本報特編發相關發言,以饗讀者。

  《非遺法》的公佈是個節日

  資華筠(中國藝術研究院終身研究員、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第一,《非遺法》的公佈意義重大。第二,是非遺保護工作進程的重要標誌——具有里程碑意義。第三,我們是擁有56個民族的大國,文化遺産之豐厚為任何國家所望塵莫及,保護工作很複雜,這部法的出臺,無疑具有非凡的國際意義,在世界上很提氣!從2003年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後來規範為“非遺保護”)正式啟動乃至更早一點的時間,近10年來提案、呼籲、論證……在艱難蹀躞中探索。如今,能夠出臺這樣一部簡繁適度、具有經典意義的一部法,對於我們是激動人心的節日!

  《非遺法》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是在總結了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是鮮活的,而不是僵化的、照搬的、教條的,這就使得這個法有生命力,好推進、好實踐而且有不斷補充、改進的空間。

  記得,我在人大法制委的討論會上曾經説過,原則上通過比細節上“較真”重要得多。如今,比較了上次討論的草案和最後通過的法律文本,雖然我的有些意見尚沒被接納,我還是很擁護這個法,不過我覺得有些問題在以後執行條例的細則裏還是要闡釋得更清楚些。

  幾點建議:第一,應該儘快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否則的話如何執行就會落空。第二,要強調文化淵源,源頭性保護很重要,而不是保護一些變異的東西。第三,就是文化生態保護區千萬別弄成經濟開發區,這是我特別想説的一句話。另外就是傳承的問題,除了在學校進行的傳承,我覺得還應該有幹部的培訓機制,應該形成一種比較有效的和可持續發展的機制。前頭做的東西要延續下去,因為文化是一條長河,前人栽樹後人乘涼,是需要繼承和推動的。再有,關於立法問題的學術研討應該儘快跟上,我們自己也應該在這個過程中得到提高。另外,還要用各種生動的形式宣傳《非遺法》和非遺保護。最後就是相關部委和單位的協調問題,在《非遺法》出臺的形勢下,大家應該更加統一思想,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

  把非遺保護和整個社會的 發展建設結合起來

  劉魁立(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得知《非遺法》在人大常委會獲得通過,大家心裏都異常激動。就我個人來説,我覺得這是一次在文化領域裏的“撥亂反正”。過去歷朝歷代都有反對民間文化的舉措,現在這樣明確地表示:你不是牛鬼蛇神,你是國家寶貴的文化傳承人,一下子把這些文化遺産的傳承人提升到整個民族文化傳統的延續者、承擔者這樣一個地位,我覺得就是“撥亂反正”,這當然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平衡協調發展的過程中的産物。

  第二個感受是,雖然這是一部行政法,但它所保護的對象關乎到我們每一個國民、每一個家庭、每一個社區、每一個民族,它的影響會深入到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説過去人們參與傳統文化活動是自發的,是習慣使然,基本上是一種“集體無意識”的話,現在大家就會越來越充分地認識到它的深層意義和價值,這樣對於提升文化自覺,自覺地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非常有意義。

  在工作的過程中我有一個體會,有的時候由於工作的激情,我們常常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産過多的負荷,覺得它簡直是天下第一的重要任務。有這樣一種激情或者説責任感當然是對的,可是仔細學習這個法,就覺得非物質文化遺産工作應該是我們整個社會建設,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這個總體當中的一個部分,要把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和我們整個社會運行的總體機制結合起來看它的重要性,不然的話就會顯得一廂情願,不可能達到預期的目標。比如説城市化等,我們有時會認為這些可能不利於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甚至認為是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殺手”。但城市化是大趨勢,我們不應該也無法來阻止。關鍵是要換個角度思考問題,比如怎麼在城市化過程中使非物質文化遺産得到一個正確的、合乎自身規律的繼承和弘揚。我們需要思考和研究許多問題,而這些問題都會統一在如何進一步開拓有中國特色的文化發展道路這樣一個關鍵性問題之下。我覺得這個法的出臺,一定會對建設優秀的、健康的、和諧的、可持續發展的中華文化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

  建立有效機制確保 《非遺法》的實施

  烏丙安(遼寧大學教授、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以法律形式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加以保護,我作為非遺保護戰線上的一名老兵,對此感到無比的歡欣鼓舞,同時也深感自己在今後工作中的責任更加重大。關於如何貫徹實施這部法律,我提出兩點意見:

  第一,應該儘快建立起《非遺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協調配合實施的有效機制。《非遺法》的條文中有許多和我國其他法規有不同程度的關聯,比如,非物質文化遺産實物的保存涉及文物保護法規和海關稽查法規;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開發,涉及國家稅法及企業法規;境外人員介入我國非物質遺産收集或調查涉及涉外法規;跨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涉及國際法;傳承人或保護單位的保護涉及知識産權法及專利法;與少數民族或宗教密切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涉及民族或宗教法規;還有其他涉及刑事法律責任的等等,都需要事先建立好法律協調機制,才能有利於《非遺法》的有效實施。否則雖有法可依,但難以執行。

  第二,應該儘快制定《非遺法》的實施細則。這部法律的許多條文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但非物質文化遺産現狀紛紜複雜,不適於簡單化、一刀切地加以處理,需要分別不同情況予以細化、量化或個別化處理。事實上,沒有細則規定就無法有效實施。例如對於依法嚴格執行從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退出或除名處理的,對保護不力和進行破壞性開發的項目和單位予以警告處理的,對於新老代表性傳承人更替重新認定的,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準備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對違法行為罰款的等等,都需要各類不同的細則和辦法保證實施。

  歡呼之後更要注重落實

  田青(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員、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

  《非遺法》的公佈是我們中華民族文化自覺上升到一個新高度的標誌,是值得歡呼的文化大事。但我認為,這個法律公佈之後,當務之急是應該儘快地研究一些細則,來保證這部法的實施。在這部法頒布之前,非遺保護靠的是大家的文化自覺,靠的是專家的呼籲、領導的重視、群眾的熱情,而這部法實施之後,我們就有法可依了。

  但是,僅僅有法可依了還不夠,如何杜絕有法不依、甚至破壞法律的情況便代替了我們過去對出臺法律的期盼,成為我們今後關注的重點。至於這部法律中的一些條款如何落實,我自己還不是很清楚。比如説,《非遺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有了這一條,我覺得我們的保護經費終於不發愁了。但怎麼能夠保證執行呢?假如有的縣沒把保護經費納入發展規劃和財政預算怎麼辦?所以我希望法律專家們可以解釋這些問題,告訴我們由什麼機構、用怎樣的方法才能保證這部法的有效實施。 

  另外,這部法還需要在實施中不斷完善,有些細則還應該加緊制定,比如説《非遺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但怎麼處理?怎麼糾正?應當有細則,例如什麼樣的情況警告、嚴重警告,什麼樣的情況要除名等。假如沒有這些細節上的規定和可操作性的東西,“重申報、輕保護”的現象就無法真正糾正和解決。所以,我覺得我們在歡呼《非遺法》公佈的激情之後,還應該冷靜地、細緻地、堅韌不拔地來落實這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