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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3日 11:07 | 進入美術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自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以來,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一些熱心讀者和網友對此發表了自己的觀點和建議,其目的都是為完善刑法建言獻策。本報今天特選取其中一組觀點交鋒稿件與讀者分享,以共同關注中國的法治進步歷程。 ——編者
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要適當減少死刑罪名,其中建議取消的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文物罪,盜竊罪(含盜竊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等。理由是這些犯罪的死刑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草案定性這些以文物為對象的犯罪屬於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對此,我有幾點不同認識。
首先,文物不是一般意義上僅具有經濟價值的實物,而是特殊文化財産。按照文物保護法,文物主要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保護文物不是為獲取經濟利益。實踐中,司法機關辦理文物犯罪案件,主要是以文物的等級為標準;而文物等級則是根據文物所具有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重要程度而非經濟價值確定的。此外,大部分文物犯罪暴力化程度正迅速提高。犯罪分子往往使用機械設備、爆炸物破壞文物本體。即使是盜竊、走私文物,犯罪分子也越來越多地使用暴力手段,甚至用武器防範、對抗司法機關或文物保護機構執法,造成人員傷亡。
其次,取消死刑罪名是否將使文物犯罪形勢更加惡化,我對此比較擔憂。近年來,文物安全形勢越來越嚴峻,局部地區甚至在日益惡化,個別地方甚至以盜墓為發財致富的捷徑,出現群體性盜掘活動;文物盜銷也已呈現暴力化、專業化、集團化趨勢,給我國文化遺産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1995年山西處決10名盜墓分子,使山西境內在之後的十幾年未發生重大的盜掘古墓葬犯罪案件。但是隨著近年來判處死刑的文物犯罪案件數量的降低,文物犯罪分子日漸猖狂。2009年底全國9省區部署開展“全國重點地區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僅半年就破獲各類文物犯罪案件500多起,其中破獲盜掘古墓葬案件近400起。此外,尚未發現和未偵破的案件還有很多。因此可見,保留並適用死刑罪名還是有必要的。
再次,文物犯罪惡劣影響極其深遠。文物犯罪不僅侵犯了文物財産權,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損害社會公序良俗,更主要的是危害民族文化的長遠利益和發展。特別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僅造成遺址墓葬嚴重損毀、文物大量流失,還造成文物所包含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殘缺不全,甚至影響到中華文明歷史脈絡和在世界文明史上的地位。盜掘古墓葬自古就是被嚴懲的對象。要保護刑事被告人的人權,也不能以傷害守法公民的心理情感為代價,更不能以損失中華民族珍貴歷史文化遺産、犧牲中華民族優良歷史文化傳統為代價。
目前,一些地區群眾法治觀念落後、文物保護意識不強,政府文保力量仍然薄弱。我個人認為,現階段還應保留文物犯罪死刑罪名,刑法保護文物的作用不但不能削弱,反而要進一步加強對文物犯罪的懲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