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有56個民族。漢族佔全國人口的92%,其他55個民族佔8%。實現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是中國對待民族關係的基本原則。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相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憲法還明確規定,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

  在舊中國,長期存在著嚴重的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許多少數民族不被承認,境遇悲慘,有的只能躲進深山,過著與世隔絕的生活。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民族歧視、民族壓迫制度,少數民族的狀況得到了根本改變。五十年代,中國政府組織了大規模的民族識別調查,經過科學地辨認,認定公佈了55個少數民族。多數少數民族在歷史上第一次成為中國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員。

  新中國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立自治機關,由當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內部事務。目前,全國共有159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4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行使各種自治權利,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請批准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自治機關有自主地管理本地方財政、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的自治權利。在民族雜居散居地區,還建立了1500多個民族鄉,使雜居散居的少數民族能更好地享受平等的權利。

  在新中國,少數民族的政治權利得到保障。

  解放前,少數民族人民同廣大漢族人民一樣,深受反動統治階級的壓迫。這種壓迫在有的地方更為野蠻、殘酷。例如,在舊西藏,95%以上的藏族人民是世代人身依附於官家、貴族和寺廟的農奴。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把人分成三等九級,明文規定屬於“下等下級人”的鐵匠、屠夫、婦女,其“命價”為“草繩一根”,並用包括“挖眼、刖足、割舌、砍手、推崖、溺死”等殘酷的刑法來維持這種三等九級的封建農奴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廣大勞動群眾當然毫無人權可言。

  新中國建立之後,少數民族地區先後實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舊制度。在西藏,百萬農奴掙脫了鎖鏈,不再被作為農奴主個人財産加以買賣、轉讓、交換、抵債,不再遭受挖眼、刖足、割舌、砍手等野蠻刑罰,人不再被分為三等九級。民主改革使世代受壓迫的少數民族人民獲得了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爭得了基本人權,第一次成為主宰自己命運的主人。

  今天,少數民族人民同漢族人民一樣,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全部公民權利;同時還依據法律,享有少數民族特有的權利。

  少數民族參與行使國家最高權力的權利受到特殊保障。憲法規定,在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各少數民放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代表佔代表總數的百分比,都為少數民族佔全國總人口的比例一倍左右。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有少數民族代表455人,佔15%。只有幾千人的珞巴族、赫哲族、門巴族,在全國人大也都有其代表。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中國選舉法規定:“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同時還對各少數民族代表的選舉作了特殊照顧性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足境內總人口數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中國各民族的人民都可以擔任國家機構和政府部門的各種職務。在這方面,同樣不存在對少數民族的任何歧視。不少少數民族的人士擔任了或曾經擔任過國家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等國家高級領導職務。《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政府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全都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擔任;這些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和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中,也要儘量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據統計,1989年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構裏,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職務中,少數民族官員佔總數的17.27%,正副省(市)長、自治正副主席職務中,少數民族官員佔總數的12.66%;省轄市、地區、自治州一級機構裏,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職務中,少數民族官員佔總數的14.2%,正副市長、專員、州長職務中,少數民族官員佔11.9%;縣(縣級市)一級機構裏,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職務中,少數民族官員佔17.3%,正副縣(市)長職務中,少數民族官員佔15.16%。這些比例全都高於少數民族總人口占全國總人口8%的比例。

  國家積極培養少數民族幹部。近年來,少數民族幹部以每年遞增上萬人的速度在增長。在西藏,全區已有藏族幹部3.7萬人,佔幹部總數的66.6%;在自治區一級和縣級幹部中,藏族幹部分別佔72%和61.2%。在內蒙古,蒙古族幹部佔自治區幹部總數的近50%。

  民族地區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的權利受到特殊照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極為落後,有的還處於原始氏族公社狀態,生産方式是刀耕火種;少數民族的生活極端貧困,疾病流行,平均預期壽命只有30歲,人口日減。新中國成立後,人民政府積極幫助各族人民發展經濟文化事業,改革落後的生産方式,使各民族的社會發展跨越了幾個歷史階段。現在,絕大多數少數民族人民的溫飽問題得到了解決,少數民族總人口從1953年的3500萬增至1990年的9120萬,各少數民族人口增長速度高於漢族。少數民族公民的平均預期壽命已提高為60歲以上,增加了30歲。

  為了幫助少數民族的經濟發展,國家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了大規模的經濟建設。過去一些根本沒有工業的民族地區,興建了許多現代化的大工業,如克拉瑪依油田(新疆)、包頭鋼鐵公司(內蒙古)、龍羊峽水電站(青海)、大壩電廠(貴州)、羊八井熱電站(西藏)、貴州鋁廠(貴州)、霍林河煤田(內蒙古)、北疆鐵路(新疆)、川藏公路(四川—西藏)、青藏公路(青海—西藏)等。在西藏,解放前沒有一條真正的公路。當年英國人送給達賴喇嘛的汽車,只能拆散了用牛運到拉薩。現在西藏已建成以拉薩為中心的公路交通網,通車里程達2.18萬公里,並開設了多條國際國內航空線。國家對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長期給予人力、物力、財力上的大力扶持。目前,國家每年對少數民族地區8個省、自治區的財政定額補貼近80億元,其中給予西藏的達12億元以上。國家還設立了若干專項資金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如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民族地區補助費、邊疆基本建設專項投資、邊境建設事業補助費等,每年共6億多元。國家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實行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還採取減輕負擔、優惠投資、智力投資、扶璺包乾等特殊措施,並專門設立了少數民族地區溫飽基金。政府還組織全國經濟發達省市支援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建設。由於國家的幫助和當地人民的努力,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有了較大發展。1949年,少數民族地區工農業總産值為36.6億元,其中農業為31.2億元,工業為5.4億元;1990年,少數民族地區的工農業總産值達2272.8億元,與1949年相比,按1980年不變價格計算,增長了22.6倍,其中農業為977.76億元,增長了7.1倍,工業為1295.06億元,增長了134.5倍。

  在勞動政策方面,中國政府也制定了照顧少數民族的政策。政府規定,國家在少數民族地區的企業要優先招收當地少數民族公民進入企業工作,各民族地方政府應有計劃地從農、牧區招收少數民族家牧民進入國營企業做工等。

  中國政府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醫療衛生事業,改變這些地區長期以來缺醫少藥的狀況。1990年,少數民族地區的衛生機構已有31973個,醫院病床35.983萬張,衛生技術人員48.86萬多人。在發展現代醫藥事業的同時,傳統的民族醫藥如藏醫、維醫、蒙醫、傣醫等,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政府還向少數民族地區派出了大量的醫療隊。在西藏,僅1973年至1987年上半年,國家就組織10多個省市派出進藏醫療隊,總人數2600多人。

  中國政府重視維護和發展各少數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大力發展少數民族的教育文化事業。截止1990年,在過去幾乎沒有高等院校的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已建成大專院校75所。全國各地興辦了12所民族學院,專門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一些著名的高等學校專門舉辦了民族班。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新生的時候,對少數民族考生適當放寬錄取分數線。政府在少數民族地區大力舉辦寄宿制中小學,以便於牧區和邊遠地區的青少年入學。對牧區、山區和貧困地區寄宿中小的學生,普遍實行助學金制度。國家還從內地向邊遠的少數民族地區派出大量教師,支持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事業。從1974年到1988年,僅支援西藏的教師就達2969人。1989年,全國高等學校少數民族在校學生是1950年的102.4倍;全國小學校少數民族在學生是1951年的70.3倍;全國小學校少數民族在校學生是1951年的11.2倍。

  中國的法律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自治機關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在中國司法活動中,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民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佈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政府幫助少數民族發展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文化教育事業,還幫助尚無文字的10個少數民族創制了文字。在中央和多民族地區,建立了少數民族文字的出版機構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新聞機構,出版少數民族文字的報刊圖書。據統計,1989年全國用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的圖書、雜誌、報紙分別為1952年的5.8倍、7.6倍和3.1倍。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每天用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等民族語言向少數民族地區廣播。各少數民族地區按民族分佈情況,辦有一種或幾種少數民族語言的廣播電視節目。

  中國政府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藝術和風俗習慣。政府大力扶持各種少數民族藝術,鼓勵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少數民族文藝體育活動。政府為少數民族的傳統節日規定了假日,專門撥給一定數量的金銀和其他原料,組織生産少數民族所特殊需要的綢緞、靴帽、珠寶、玉器和金銀飾品等生活用品。

  少數民族地區與內地、沿海地區發展上的差距,是歷史上長期形成的。40多年來,中國政府為縮小這種差距,推動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發展,改變民族地區的落後面貌,從多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積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