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國司法中的人權保障

  中國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務是,依照法律保護全體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保護公共財産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産,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依照法律懲罰少數犯罪分子。這體現了中國重視在司法活動中保護人權。

  中國公安、司法機關主要遵循以下的原則進行活動,即:1.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對於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依法予以保護,對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依法追究。2.中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一切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3.檢察院、法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只能在職責分工範圍內行使自己的職權,彼此不能互相代替。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法院和監獄、勞改場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這些司法原則是由中國的法律所明確規定的。它為在國家的司法活動中維護人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公安、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以及司法程序上,中國法律為切實維護和保障人權,作了明確的嚴格的規定。

  1.關於拘留和逮捕

  中國憲法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為了保證逮捕這種強制措施的正確運用,使無辜者不受侵害,憲法和法律把審查批准逮捕人犯的職權賦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具有拘留權。被拘留者對拘留不服,可以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申訴。公安機關拘留的人犯,需要逮捕的,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批准;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中國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公民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件,及時地進行查處。

  中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作了具體的規定。同時,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的辦案期限,根據實際情況,又有特殊的規定。1984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的《關於刑事案件辦安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又規定了對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一審、二審期限,以及補充偵查期限等的延長和計算。

  2、關於搜查取證

  中國憲法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搜查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公安機關可以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匿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或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檢察機關嚴格監督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的執法情況。

  嚴禁刑訊逼供,是中國公安、司法機關的辦案原則和紀律,一旦發生違反這一原則和紀律的案件,發生一起,就依法查處一起。1990年,中國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刑訊逼供案件472件,這既有效地保護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也使廣大執法人員從中接受了教訓。

  3、關於起訴和審判

  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是否起訴或免予起訴,由檢察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全面仔細的審查作出決定,以確保懲罰犯罪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合法性,同時,防止無辜公民被錯誤起訴,保護公民的權利不被侵犯。1990年,全國各檢察機關對偵查部門移送起訴、免予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決定不起訴的有3507人。

  人民法院實行公開審判制度。除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按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外,都依法公開審理,開庭前要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允許旁聽。在庭審過程中,凡屬據以立案的事實和證據,都必須當庭調查、核實。除休庭評議外,包括公訴人發表公訴詞、法庭調查、質證、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等法庭活動,都要公開進行。所有案件(包括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都必須公開宣告判決。

  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堅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蒐集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而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律師或者近親屬或者其他公民為其辨護。對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並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民法院在作出開庭審理的決定後,起訴書副本最遲應在開庭七日以前送達被告人,使期了解被指控的罪行和原因,有充分的時間準備辯護和與辯護人聯絡。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嚴格遵照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被告人有上訴權和申訴權。中國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一審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申訴。上訴不加重刑罰。

  中國刑法對青少年的犯罪和刑事責任,有專門的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訴訟過程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受到嚴格監督。1990年,中國檢察機關對這方面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3200件次,使公民訴訟和審判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中國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保留死刑這一刑罰,但對這一最嚴厲的刑罰的適用,做了極為嚴格的限制性規定。中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同時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中國刑事訴訟法對死刑案件規定了特殊的復核程序,即判處死刑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兩審終審後,還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或經其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罪、處刑以及審判程序等進行全面的審查復核,核準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經復核後,下級人民法院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有核準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由有核準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中國法律還規定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制度,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如果確有悔改,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審判實踐看,絕大多數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滿後均被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是中國刑法在死刑適用上的一個獨創,是中國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

  4、中國沒有“政治犯”

  在中國,僅有思想而沒有觸犯刑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任何人不會僅僅因為持有不同的政治觀點而被處以刑罰。中國不存在所謂政治犯。中國刑法中規定的“反革命罪”,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即那些不但具有推翻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且實施了刑法第九十一條至一百零二條所列舉的犯罪行為。例如,實施了陰謀顛覆政府或者分裂國家的行為,或者實施了持械聚眾叛亂的行為,或者實施了間諜行為等。這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要受到懲罰的。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審判,也是嚴格執行這個原則,只依法審判他們所犯的罪行,不審理政治路線方面的問題。

  5、監獄工作和罪犯的權利

  目前,中國共有監獄和勞改場所680個,現有在押罪犯110萬人,監禁率為總人口數的0.99‰。這與西方有的發達國家司法部1990年統計的其監禁率為4.13‰相比,是相當低的。

  中國監獄、勞改場所嚴格依法接受經法院判決交付執行的罪犯。如果發現有關法律文書不完備或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監獄、勞改場所有權依法拒絕收押。收押罪犯應在收押三日內通知罪犯家屬,使其家屬及時了解罪犯的去向。按照中國法律規定,絕大部分罪犯都被允許在他們所居住的地區服刑,以便於罪犯家屬探視和原單位幫助教育。説在中國有的人未經審判就被送往勞改營,搞某種形式的國內流放,這完全是對中國監獄、勞改場所收押犯罪制度的歪曲,是毫無根據的編造。

  在中國,罪犯服刑期間的應有權利,依法受到保護。

  依據中國法律規定,罪犯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外,享有選舉權。罪犯享有申訴權、辯護權、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財産不受侵犯權、控告權、檢舉權,以及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權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權以通信或會見的方式,定期同家人或其他親屬聯絡。罪犯家中發生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可以批准其短期回家。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閱讀報刊書籍,可以看電視、聽廣播,參加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監獄、勞改場所有供罪犯閱讀的圖書館。正在服刑的罪犯與普通公民一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允許信教的罪犯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並在生活上照顧少數民族罪犯的生活習慣。

  罪犯享有必要的物質生活待遇。罪犯的生活費、醫療費由國家供給,糧油、副食品按當地居民標準供應。每個監獄勞改場所都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醫生;在專門的醫療機構內,配備專為罪犯服務的醫療設備和病床;每千名罪犯平均擁有14.8張病床,病重的送監外醫院治療或依法批准保外就醫。罪犯的醫療需要是得到保障的。

  人民檢察院對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進行法律監督,向監管場所派出專職的檢察人員,檢查勞動設施、生活設施、生活條件,以及監管活動是否合法,聽取被監管人員的意見,受理他們的控告申訴,發現違法問題及時作出處理。

  中國的監獄、勞改場所對罪犯不是單純地懲罰,而是通過組織他們參加勞動,學習法律、文化、技術,把他們教育改造成為遵紀守法的新人。罪犯參加文化、技術學習,經當地教育、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可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技術等級證書。社會承認這些證書的有效性。據統計,截止1990年底,監獄、勞改場所的罪犯已有72萬餘人次獲得由脫盲到大專的各類文化結業、畢業證書;已有51萬餘人參加各類技術培訓班,39.8萬餘人獲得技術等級證書。這對罪犯刑滿釋放回歸社會後的安置就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中國法律規定,對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的罪犯,經人民法院裁定分別給予減刑、假釋。1990年,全國在押犯中有18%的罪犯獲得減刑、假釋。

  中國監獄、勞改場所實行人道主義和科學文明的管理。這使中國罪犯重新犯罪率多年來一直保持在僅有6%至8%的水平。許多罪犯回歸社會後已成為企業的骨幹、工程師,有的還當上了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而在西方有的發達國家,1989年司法統計,其罪犯重新監禁率為41.4%。這説明,中國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中國監獄、勞改場所把絕大多數罪犯(包括封建清王朝末代帝和歷史上的戰爭罪犯)改造成為守法的公民和對國家建設有用的人才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在國際上受到了普遍的稱讚。

  6、關於罪犯的勞動

中國法律規定,凡是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這也是世界許多國家通行的做法。中國對罪犯實行勞動改造政策,是為了使服刑者養成勞動習慣,培養其在社會生活中的責任感和遵紀守法的精神,矯正以往的惡習;使服刑者過有規律的勞動生活,保持健康,避免在單純的監禁中,長年無所事事,導致心情壓抑、意志消沉;使罪犯盡可能地掌握一種或幾種生産技能及知識,為刑滿釋放後的就業謀生創造條件,對罪犯實行的勞動改造政策,不是單純為了懲罰,而是一種有利於罪犯改造和身心健康的人道主義的政策。

  中國法律規定,參加勞動的罪犯每天勞動不超過8小時,節、假日休息,其糧油、副食品按同類國營企業同工種標準供應,並享受同等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待遇,超額完成任務的發獎金,獲得中等以上技術等級的按月發給技術津貼,結合勞動進行相應的職業技術培訓。

  罪犯勞動的産品,主要是滿足監獄系統內部自身的需要,只有很少一部分通過正常的渠道進入國內市場,一律不允許對外出口。中國出口商品的經營是由外貿部門統一管理的。中國的外貿管理機構從來沒有批准過勞改部門有外貿經營權。

  7、關於勞動教養及被勞動教養者的權利

  中國的勞動教養工作,是根據全國人在常委會1957年批准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等法規執行的。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而是行政處罰。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設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工作實施監督。按照規定,被教養者只是那些年滿16周歲,在大中城市危害社會治安而屢教不改的,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符合有關勞動教養法規規定的條件的人。對勞動教養的決定,有嚴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律監督制度,避免錯誤地決定收容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依照勞動教養法規對應勞動教養人員作出一年至三年不等期限的勞動教養決定後,被勞動教養的人及其家屬有權利獲知被決定勞動教養的根據及其期限。對被勞動教養不服的,可向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申訴;也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教養管理所如發現被收容者不夠勞動教養條件或罪應判刑的,可以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復核處理。

  被勞動教養的人,除必須遵守勞動教養法規所規定的限制某些權利的管教措施外,仍然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廣泛的公民權利。例如,不被剝奪政治權利,要依法行使選舉權;有通信自由、節假日休息的權利;在勞動教養期間允許會見家屬,並允許在會見期間夫婦同居,也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在勞動教養期間表現好的,可依法減少勞動教養期限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目前,在勞動教養人員中,每年約有50%的人被減少勞動教養期限和提前解除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機關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著眼于挽救。勞動教養管理所均設立教育機構,配備教員,對被勞動教養人進行系統的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被勞動教養人每天勞動不超過6小時。

  中國自實行勞動教養以來,平均每年新收容5萬多被勞動教養人員。經過勞動教養,絕大多數人棄舊圖新,其中不少人已成為國家建設的有用之材。據近幾年調查統計,解除勞動教養後重新違法犯罪的,僅佔7%左右。實行勞動教養,使那些家庭、單位、學校管不了,處於犯罪邊緣的人,避免繼續違法和陷入犯罪的泥潭,並進而使他們成為有益於社會的新人,直到了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和被勞動教養人親屬的稱讚。

  由於中國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在維護和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國長期以來一直是世界上刑事案件發案率和犯罪率最低的國家之一。1990年,中國的發案率和犯罪率,分別為2‰和0.6‰。這與西方有的發達國家發案率和犯罪率分別為60‰和20‰相比,要低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