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國人民獲得了廣泛的政治權利

  中國人民在爭取生存權的同時,為爭取民主權利進行了可歌可泣的鬥爭。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舊中國,廣大人民毫無民主權利可言。偉大的資産階級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清王朝,建立了中華民國。他曾希望在中國實行西方的民主制度,但是革命果實被封建軍閥袁世凱竊取。以後,議會成為軍閥爭權奪利的工具,發生了被長征飯店作“豬仔議會”的賄選總統的醜聞。孫中山終究未能實現他的理想,在“革命尚未成功”的憂憤中病逝。許多中國人也曾對美國支持的蔣介石政府抱有幻想。但是,蔣介石只是又一個軍閥,他實行法西斯統治,對爭取民主的民眾進行血腥暑殺,使千百萬人倒在血泊之中。他不顧中國共産黨、各界愛國民主人士和廣大人民的反對,對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實行不抵抗政策,加緊內戰。在抗日戰爭勝利後,他又違反中國共産黨、各民主黨派和全國人民要求和平民主建設的迫切願望,發動大規模內戰。廣大人民忍無可忍,奮起鬥爭,終於推翻了蔣介石的反動統治。

  中國共産黨從成立之日起,就高舉爭民主、爭人權的旗幟。它推動和協助孫中山改組國民黨,實行國共合作,發動反對軍閥統治的北伐戰爭。在蔣介石背叛民主革命後,中國共産黨聯合各界愛國民主人士,領導全國人民開展反內戰、反饑餓、反獨裁、反迫害的鬥爭;在解放區建立了民主政府,制定了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法律,堅決實行了自己的民主綱領。解放區的民主制度吸引了全國千千萬萬愛國民主志士,成為全國人民的希望所在。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人民推翻了國民黨反動派在中國的獨裁統治,建立了一個民主的、自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新中國成立後,全國人民獲得了真正的民主權利。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當家作方,這是中國民主政治的實質。憲法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確定了工人、農民和其他勞動者在國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使舊中國處在社會最低層的勞動人民獲得法定的民主權利。憲法規定男女平等,使佔中國人口一半的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獲得與男子平等的權利;規定中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使中國各少數民族享有同漢族同等的民主權利。

  為了保障人民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權利,中國根據自己的國情,採取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民主選舉産生。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中國根據土地遼闊、人口眾多、交通不便、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還比較低等條件,確定了適合自己國情的選舉制度,即對縣級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直接選舉,對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間接選舉。這種選舉制度,有利於人民真正能選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過的代表。這些年來,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選舉辦法又作了改進,如改變等額選舉辦法,實行差額選舉等。中國人民普遍行使了自己的選舉權利。據1990年全國縣、鄉直接選舉統計,享有這種權利的人佔18歲以上公民人數的99.9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參選率一般都在90%以上。中國選舉制度最顯著的特點是,選舉不受金錢的操縱,代表當選與否,不是靠吹噓、許願,而是看其對國家對社會實際貢獻的大小、為人民服務的態度和與人民群眾的聯絡如何。從選舉的結果可以看出,當選代表具有廣泛性,代表著各階層各行各業的廣大人民。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共有代表2970名,其中工農684名,佔23%;知識分子697名,佔23.4%;國家公務人員733名,佔24.7%;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人士540名,佔18.2%;人民解放軍267名,佔9%;歸僑49人,佔1.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擁有立法權。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它選舉産生或者罷免;政府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它決定或者罷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決定大政方針時充分發表意見,決定後即共同貫徹執行。這既能集中人民的意志,又能使人民通過它管理國家、經濟和社會事務。人民代表來自人民中間,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他們密切聯絡群眾,廣泛了解實際情況,有利於充分反映人民的意願,制定切合實際的法律和監督國家機關的工作。

  中國共産黨是社會主義中國的執政黨,它是全中國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表。它的領導地位,是中國人民在爭取獨立和解放的長期艱苦鬥爭中所作出的歷史性選擇。黨的領導主要是思想政治的領導。黨集中人民的意志,形成自己的主張和政策,然後通過國家的法定程序,經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為國家的法律和決定。在國家領導體制中,黨不代替政府的職能。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任何權力。任何黨員,同每個公民一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實行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體現人民民主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它保障各社會階層、各人民團體和各界愛國人士,都能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發揮作用。中國除了共産黨外,還有8個民主黨派。它們是: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和台灣民主自治同盟。這些民主黨派同中國共産黨的合作,在建國以前的民主革命中即已形成。中國共産黨在合作中的領導作用,也是在長期共同鬥爭中形成而為各黨派所公認的。無論是在推翻“三座大山”的鬥爭中,還是在建設新中國時期,這些民主黨派根本的政治主張同中國共産黨是一致的。各民主黨派享有政治自由、組織獨立的權利。各黨派都獲得很大發展。中國的各民主黨派不是在野黨、反對黨,而是參政黨。有關國家的重大問題,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産黨都要反復向各民主黨派徵求意見,協商解決辦法。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之間,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各民主黨派充分發揮了其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團結群眾的作用。有許多民主黨派人士擔任了國家權力機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的領導職務。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選出的19位副委員長中,民主黨派成員佔7位。目前擔任縣以上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已有近1200人。

  政治協商會議是由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和擁護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民主人士的代表組成的。新中國第一屆中央民政府就是由第一屆全國政治協調會議選舉産生的。以後成立了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即成為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對國家大政方針和社會生活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監督作用。各級政協會議通常與全國和各級人大同時召開。正當協商制度對發揚民主起了重要作用。

  中國十分重視基層民主建設,以保障公民能直接行使公民政治權利。城市的基層民主組織是居民委員會,在農村是村民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是群眾自己建立的自治組織,一方面辦理群眾自身和公益、福利事業,一方面協助基層政權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思想教育,維護社會治安。中男的企業普遍建立了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參加企業的決策和管理以及監督企業領導幹部的組織。近幾年,幾乎所有大中型國營企業的廠長、經理都在職工代表大會的參與和監督下接受了考核和評審。

  中國憲法規定了廣泛的僅供參考民政治權利。除了上述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之外,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在中國,沒有新聞檢查制度。據統計,在全國各類報刊中,屬於共産黨機關和國家機關的報刊,只約佔報刊總數的五分之一,其餘都屬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學術機構和群眾組織。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權和發表權以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樹林、發明權、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産權。公民用什麼觀點撰寫什麼著作,選擇什麼出版社出版,都是公民個人的自由。據統計,1990年全國出版圖收80224種,印數達56.4億冊,其中絕大多數是個人署名發表的著作。在結社自由方面,據1990年統計,全國有各類社團近2000個,包括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聯合會、聯誼會等,這些社團都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自主地開展活動。

  憲法還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水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主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俊民身體;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對於陷匿、毀棄和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人,一經發現,要作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受到法律制裁。

  憲法規定中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制度。這就是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和對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的結合。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中國十分注意健全法制,頒布和實施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1979攫至1990年,全國人大及其黨委會已制定99個法律、21個有關修改補充法律的決定和52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國務院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市等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了制定了許多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其中有關人權立法的,約有1000多件。

  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是中國法制的一項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也是義務的主體。人人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建國40多年的實踐證明,中國實行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是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民是滿意的。當然,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法制的建設也不是完全一帆風順的,在歷史上甚至出現過“文化大革命”那樣嚴重破壞民主與法制的現象。但是,中國共産黨在人民的支持下,糾正了這些錯誤,使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不斷地向前發展。當前,中國在堅持改革開放的總方針下,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努力健全和嚴格實行社會主義法制,繼續改革和完善國家的政治體制,以保證人民能夠充分地享有公民權和更好地行使管理國家的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