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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單位:戴爾(中國)有限公司

投訴內容:
本人於2012年12月04日在戴爾官網訂購了一台戴爾14R-2518型號的筆記本電腦,開箱後發現新機光碟機過於松動於是打電話和戴爾公司進行了多次溝通,戴爾公司也最終同意換機。並於12月22日左右由物流公司運送一台新機和我進行交換,得到新機後我發現有兩個主要配件被更換成其他品牌的配件了,希捷主硬盤被更換成西部數據藍盤,LG顯示器被更換成一款只有代碼沒有品牌的顯示器CMN1472,發現問題後我也和戴爾公司換機負責人員進行了溝通,得到的答覆卻是新機和舊機在配置參數上是一樣的,配件的品牌的更換可能是由工廠缺少我原有的那種配件所造成的,更換配件品牌也不需要告訴客戶,並拒絕透露CMN1472是哪個廠家的顯示器。 看法:電腦是由配件構成的,不同品牌配件的性能也是不一樣的,而僅依照配置參數來生産新機是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難道你只要保證參數不變,就可以隨意給客戶安裝其他品牌(或者劣質品牌的配件嗎?)更換其他品牌的配件你最起碼要跟客戶溝通一下啊。我投訴戴爾公司嚴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嚴重違背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公平交易原則,並在交易中存在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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