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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孕新聞頻上熱搜,一名代孕女童遭生物學父親“退單”,代孕媽媽千里尋找孩子的生物學父親,希望通過親子鑒定幫助女兒上戶。代孕,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對此,記者採訪了海淀法院法官。
代孕不合法合同認定無效
提要: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定》明令禁止相關醫療機構和技術人員實施代孕,並明確了醫療機構實施非法代孕的法律責任,即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介紹,我國明令禁止相關醫療機構和技術人員實施代孕,並明確了醫療機構實施非法代孕的法律責任。同時,代孕行為與我國傳統的社會倫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相違背,也是對人格尊嚴的踐踏。
法官認為,在司法實踐中,代孕者和委託父母之間簽署的有償代孕協議,或者代孕機構和代孕客戶之間簽訂的代孕協議,均會因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而被認定為無效。代孕行為在我國是違反法律規定及相關政策的,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甚至還可能構成犯罪。
代孕子女同等受法律保護
提要:民法典明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目前司法實務中普遍認為代孕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代孕所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受法律同等保護。
我國法律對“代孕”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對“有技術實施代孕的醫療機構”的規制,而沒有對孕母和代孕委託方作出禁止性規定。基於客觀原因,代孕事實確實存在,由此也引發出代孕所生子女的監護、撫養、繼承權等一系列問題。
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確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禁止非法代孕與保護代孕子女的合法權益並不矛盾。代孕所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受法律同等保護。
生物學父母要履行法律義務
提要: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代孕母親無法盡到對代孕子女的法定義務時,代孕子女有權請求生物學父母履行法定義務。
法官介紹,目前部分觀點認為自然人享有生育自主選擇權,生物學父母的“退單”行為表示其已放棄生育,強行生育是受託人的私自行為,且代孕協議本身無效,因此生物學父母不應再對代孕子女承擔任何義務。但事實上,雖然代孕行為本身違反了國家禁止性規定,但代孕子女並未實施違背公序良俗之行為,其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充分保護。
因此,法官認為,從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出發,在代孕母親無法盡到對代孕子女的法定義務時,代孕子女有權請求生物學父母履行法定義務。如代孕女童遭“退單”一事中,在代孕母親無法依照現有規定提供出生證明及親子鑒定的情況下,“退單”女童的生物學父母對孩子辦理戶口有配合的義務,其應當履行協助義務。記者 高健 通訊員 李麗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