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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管理辦法》明年施行 游客可掃碼辨導游真偽

旅游首頁 來源:人民網-旅游頻道 2017年11月02日 16:57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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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記者從國家旅游局政策法規司了解到,國家旅游局第44號令:《導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審議通過,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公佈的《辦法》中對於導游執業管理、應履行的職責以及行為規範等均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吃購物店回扣、佣金可“吊證”

  記者了解到,即將於明年開始施行的《導游管理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同時針對導游的相關行為又進行了更加細化的規範。比如在《旅游法》第三十五條中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而此次公佈的《辦法》在“導游執業管理”一章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不得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誘騙旅游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不得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

  同時,《辦法》規定,違反以上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的,依據《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罰。而記者查詢《旅游法》發現,第九十八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辦法》可以説是對《旅游法》第三十五條做出了有益補充,明確細化了導游執業過程中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並在《辦法》罰則部分明晰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使得游客遇到糾紛時相關主管部門也能夠更有參照性地去進行處理。

  游客可掃碼識別導游身份

  為了對導游人員更好的進行監管,此次新公佈的《辦法》還規定了導游證採用電子證件,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於導游個人的移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改變了原IC卡導游證製作流程複雜、核發時間長,執法成本高的情況,電子導游證在信息集成、使用便利、降低核發成本和執法成本等方面都有根本性的變革。

  據介紹,電子導游證採用網上申領、網上審批的方式,大大便利了申請人申領使用。游客、景區、執法人員等通過掃描電子導游證上的二維碼識別導游身份。導游使用電子導游證、佩戴卡片式“導游身份標識”,並開啟“全國導游之家”APP執業,導游的執業軌跡、評價信息、獎懲情況等,均歸集於電子導游證,形成導游的“執業檔案”。同時,《辦法》在“導游執業許可”一章中集中規定了電子導游證的申請、審批、變更、撤銷等程序和要求,便於導游、旅游部門等相關主體操作執行。據悉,原IC卡導游證已於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國全面啟用電子導游證。

  此外,《辦法》還將保障導游權益的指導意見和相關文件要求上升到規章層面,明確了導游執業權利、導游勞動保障制度、“導游專座”要求、導游服務星級評價和導游培訓等制度,多維度保障導游權益。國家旅游局監督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國家旅游局還將積極推進“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功能完善,以信息技術強化對導游執業全過程的無縫監管,充分保障游客和導游的合法權益,建立起新時代下法治化、市場化導游管理體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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