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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協議不是景區“免責金牌”

旅遊首頁 來源:檢察日報 2017年08月30日 14:37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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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8日,一名遊客在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自駕遊時,私自打開車窗向黑熊喂食,不料黑熊扒下了車窗,並將其左臂咬傷。就在出事前幾天,山東日照燈塔風景區內,數名遊客因不聽工作人員勸阻,執意站到海邊礁石上拍照留念,不慎被海浪捲入水中,導致兩名遊客死亡。

  據不完全統計,自去年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發生後,截至目前,全國至少發生了6起遊客違規導致的意外事件。雖然網絡輿論幾乎“一邊倒”地認為遊客應該接受教訓,為自己的違規行為“買單”,但站在法律角度,遊客是否應該承擔全部責任?景區盡到了提醒義務,是否能憑此免責呢?記者就此採訪了專家。

  高危區域僅有警示還不夠

  “遊客和旅遊景區之間其實是一種消費關係。”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表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如果景區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旅遊景區管理者如何才算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要從三方面來具體考慮。”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熊丙萬指出,旅遊景區的管理者一方面要保證物理場所的基本安全措施,另一方面要對危險區域或者活動進行充分提示或警示,此外景區還需有對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措施。

  “不可否認,遊客違規需要承擔主要責任,但景區如果把安全保障義務做到更好,遊客的損失也有可能會避免或減小。”邱寶昌進一步表示,如果旅遊景區內的項目有一定風險,還要根據項目的危險程度作更細緻地劃分,並以此來判定管理者需要盡到何種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一般危險的,景區管理者僅需要通過警示來提醒消費者注意。而像野生動物園開放的猛獸區這樣屬於高度危險的,景區管理者就應該有更嚴格的安全注意和保障義務,除一般的警示提醒外,還應有相應的技術措施來防止危險發生。

  在邱寶昌看來,景區經營者應該預見到遊客有可能違規並導致嚴重危害發生。他認為,“一般出現這種情況,説明經營者的服務還存在缺陷,一個是警示缺陷,一個是設計製造缺陷,完善的設計應該盡可能避免危險。”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鄭俊果認為,判斷景區所提供的安全保護措施是否到位,未必都靠國家法律的規定,“關鍵是要與行業經驗、普適或特殊行業的科技手段相一致。”

  人身傷害免責約定無效

  記者梳理近年來相關報道發現,各種遊客違規導致意外的事件大體可分為三種情況:景區未對遊客進行提醒、景區未發現遊客遭遇危險、景區發現危險後卻來不及救助。在這三種情況下,景區是否都需要承擔責任?

  “前兩種情況,景區都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鄭俊果表示,而第三種情況,則需要具體分析是遊客還是景區的原因導致未能及時救助,責任的主次分配不同會影響責任的劃分。

  “此外,動物園應盡的義務與一般意義上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有所區別。”熊丙萬介紹説,侵權責任法第81條對動物園發生意外事故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屬於過錯推定責任,如果遊客在動物園被動物所傷,便推定動物園管理者有過錯,要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遊客在自駕入園前會被要求籤署《自駕車入園遊覽協議書》,告知遊客進入猛獸區必須鎖好車門窗、禁止投食、嚴禁下車等禁止性規定,並明確劃分園區、遊客雙方的責任義務。

  遊客因自身違規而發生意外,景區能否根據協議內容免責呢?“關於人身傷害免責的約定實際上是無效的。”邱寶昌認為,除非遊客有自殺的故意行為,景區才不承擔法律責任。

  鄭俊果對此也表示贊同,她認為此類協議書在性質上應屬於格式合同,在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前提下,可以起到合同法的約定規範作用。但如果遊客遇險,則此類協議書上明顯損害遊客合法權益的免責條款屬於無效條款。

  可通過合同讓遊客承擔違約責任

  不論責任如何劃分,遊客的違規行為還是會給景區工作造成影響,從景區經營者的角度出發,怎樣可以減少遊客違規事件的發生,並維護自身權益呢?

  “遊客因為違規而遭受損害,不能動輒要求景區承擔賠償責任。”熊丙萬表示,若景區時時派人巡查防止遊客違規,其經營成本將會大幅增加,並通過票價的方式分散轉嫁給每一位入園觀光者。後果就是,景區為防止個別遊客的違規行為,讓大量依規旅遊者為違規旅遊者的危險舉動買單。“這不公平。景區對違規遊客進行救助,可在事後要求這類遊客承擔相應的費用。”熊丙萬補充説。

  邱寶昌則認為,罰款是行政部門的權力,景區立“違者罰款”之類的警示牌也是無效的,但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明確約定遊客承擔違約責任。

  據了解,國家旅遊局曾將部分在飛機上鬧事和在國外有不文明行為的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檔案”,並對這些遊客採取一定的限制措施。為此,有網友提出,推出類似的徵信“黑名單”制度對不遵守規定的遊客作出限制。

  對此,邱寶昌和熊丙萬均表示,“黑名單”是一種非常嚴重的制裁措施,應該由公權機關制定,不宜由園方私下設置。

  “無論什麼情況,都要慎用‘黑名單’。如果相關部門為了遊客的安全和公共道德與經濟利益設立了‘失信’或‘黑名單’予以公示,也是需要附條件的。不聽勸阻、拒不悔改、造成損害,需要同時具備這三個要件。”鄭俊果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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