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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國務院下達“撤銷令”,要求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和縣級政府駐京辦撤離京城的最後期限。按照規定,全國至少146家地方政府職能部門駐京辦和436家縣級政府駐京辦必須撤銷。不過,這只適用於登記註冊的駐京辦,對於一些壓根兒就沒登記,甚至連正當辦公場所都沒有的“黑駐京辦”,有關部門似乎也沒有更好的辦法。(《京華時報》6月21日)
應當説,撤銷駐京辦的效果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能有效規範“跑部錢進”。統計顯示,1999年以來,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的財政投入逐年增加。2000年轉移支付是800億元;2005年中央財政安排各類轉移支付補助7330億元;到了2009年,中央財政對地方的轉移支付總額高達21300億元。面對越來越多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駐京辦的“跑部錢進”,成了最重要的工作。現在,駐京辦的大面積撤銷,無疑是規範“跑部錢進”的一個良好契機。
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減少腐敗現象的屢屢發生。近年來,駐京辦成為一個高危行業,有不少駐京辦官員,栽了跟頭。譬如,原河北省駐京辦事處主任王福友因貪污、挪用公款、受賄被判無期徒刑;原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駐京辦事處副主任李一洪因行賄罪被查辦;原遼寧省瀋陽市駐京辦事處主任崔力大肆索賄錢財、貪污公款被懲處;原江蘇省駐京辦事處主任吳廷祥因受賄、挪用公款、玩忽職守獲刑19年。倘若駐京辦撤銷了,這個腐敗源頭消失了,駐京辦腐敗現象自然會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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