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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出廠價15.5元的藥品,經過醫藥公司、醫藥代表、醫生等環節,漲到了213元售賣到患者手中,利潤達1300%(5月17日《新京報》)。
出廠價僅為15.5元的藥品何以名正言順地以213元的價格賣給患者?尤其是,醫院負責人何以理直氣壯地表示,“所有藥品價格均經過物價部門審批,且按規定招標採購?”
在此,醫院打了一個埋伏——集中採購藥品投標報價中,蘆筍片的政府指導價是136元,而醫院的實際招標價已達到了185.22元。按照規定,凡企業投標價高於指導價一律視為無效投標。那麼,當地有關部門為何沒有制止這次投標?如果説指導價只具參考價值,而無強制效力,那指導價還有什麼現實意義——要知道,即使是以政府指導價136元來算,也是出廠價的近9倍啊。
制定政府指導價的初衷本是為了改變藥價長期虛高,規範藥品銷售,然而,如果指導價非但沒有改變藥價虛高,甚至淪為醞釀漲價攻勢的“尚方寶劍”時,怎能不使人對指導價的出臺過程産生懷疑?作為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這種畸高的指導價是否經過了相關聽證程序?聽證代表的選擇有沒有代表性?
儘管普通民眾對政府指導價滿懷期待,但藥品“降價死”的一次次出現卻無情地粉碎了公眾的夢想。當虛高的指導價不僅不足以叫停藥價虛高,甚至是製造新高的時候,醫藥企業和醫院怎能不對此趨之若鶩?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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