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昱航:貪官的上級怕不怕被查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2日 09: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廣東英德教育局原局長賴來新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多次收受校服供應商、建築商的賄賂共計人民幣66.5萬元。2009年賴來新被抓後,近百名涉案校長迫於壓力紛紛投案自首。此案入選廣東省2009年度“十大精品案件”。(5月11日人民網)

    一名教育局長被抓,近百名校長主動交代自己的罪狀,我想,不是因為這些校長良知上的覺醒,也並非他們堅信嚴密的法網下無漏網之魚,而是因為他們感到,他們被揭發和查處的可能性很大。

    揭發是量刑從輕的法定情節,嫌犯為了自我保護,應該是有揭發動機的。這樣的動機能否變為行動,取決於嫌犯的倫理觀和情感因素,更取決於嫌犯心中的利弊權衡。權衡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揭發的對象:有些對像是可以揭發的,而有些對象,則不但不能揭發,還要盡力保護。

    在法治水平不高,政治生態不是很健康的環境中,並不能做到有罪必究,同罪同究,犯罪主體不同,同樣犯罪有不同的結果,可能不被追究,也可能重罪輕究。這是嫌犯在揭發時要分清對象的現實基礎。如果一些官居高位者,被揭發而得不到追究,照樣做大官掌大權,那麼揭發他,豈不是自找麻煩?而不揭發,人家説不定還會感念你的“忠誠”和“義氣”,對你進行保護呢。

    這樣的事一多,貪官們自然就知道權衡輕重。在他們那裏,恐上不恐下的心理很普遍,被查處後,時常依據上下關係和職位高低,來判斷哪些人可揭發哪些人不可揭發。下級對於他們來説,是沒什麼能量的,很多本身靠自己來保護,揭發他們,不會有太多的遭打擊之慮。這勢必導致上級揭發下級更容易發生。

    這種揭發上的“上下邏輯”,還有一層原因,是因為上級掌握下級的情況,往往比下級掌握上級的情況多得多。比如,下級除了自己,還有沒有其他的後臺,嫌犯都掌握著,能精確地分清哪些人可“得罪”而哪些人不能;而下級要搞清楚上級的後臺是誰,有多大能量,則不容易。另外,下級違規的情況和證據,上級也容易掌握,而上級違規情況,下級掌握的途徑有限。所以,上級一被查,下屬往往都會有被揭發的恐懼。

    貪腐官員逃避制裁,一靠隱藏得深,二是有保護傘。上級被查,不但隱藏不了,保護傘也沒了。在貪官系列裏,上級往往是下級的保護傘。一個貪腐官員被查,下級中的很多人就沒有了支柱,失去對抗法律的心理防線,這也會促使他們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

    應該承認,貪腐官員被查,對於下級來説,威懾力不小。所以,廣東英德一名教育局長被查,能引發百名涉案校長自首。但是,為什麼就沒有一名局長上級自首。也許,上級都清正廉潔,都沒有問題需要交代。但是,貪腐官員被查,威懾力難以到達上級的現實,也是存在的。當然,不能排除,也有一些人無牽涉之慮,所以穩坐釣魚臺。查貪腐,只有對上對下效果一致,才能説明法律面前真正人人平等。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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