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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杭州大伯在188路公交車上看到一個70多歲的老太太站著,就要一個坐在照顧專座上的女孩讓座。女孩不肯,大伯就給她拍照了。女孩和她男朋友不讓大伯下車,一定要他刪除照片,大伯不肯,女孩報了110。民警來後,大伯還是不肯把照片刪了,最後鬧到交通治安分局去,才把問題處理好。大伯請大家評理,看看他有沒有做錯。(5月10日 《都市快報》)
公交讓座是一個讓人耳朵聽起繭的老話題,公眾輿論已經討論過無數次。公交車是展示社會風貌的一個窗口,在這個社會平臺裏,我們能夠看出許多人的道德水平和精神素養。主動給老人讓座是起碼的社會公德。筆者注意到,老人給不肯讓座者拍照的消息再次引起了網友熱議。
對此,有觀點認為,讓不讓座是一個道德問題,老人給不讓座者“拍照”侵犯了其隱私權。誠然,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我們不應該拿道德大棒要挾他人讓座,也無權曝光他人的隱私。但是,在我看來,道德批評只適用於普通座位上的乘客,對於老弱病殘孕專座的讓座問題應該擺在法律層面上來考量。如果老弱病殘孕等特殊群體都已經坐好了另當別論,現在70多歲的老太太就站在本應該屬於自己的“專座”旁邊,年輕女孩根本沒有理由不讓出老弱病殘專座。曾有報道説,一美國老太太拿著老年證件逼不懂規矩的年輕人讓座哩。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看,乘客購票乘車,實際上是與公交公司之間形成了一種消費合同關係。正像公交公司理應對乘客的安全負責一樣,既然公交車上設有老弱病殘孕專座,乘客就有義務遵守與公交公司的約定。非老弱病殘範圍的乘客應該自覺讓座。也就是説,對普通座位上的乘客來説,讓座是道德責任,而坐在老弱病殘孕專座上的年輕女孩負有法定讓座義務。因此,坐在老弱病殘專座上的年輕乘客拒不讓座不僅應該受到道德譴責,而且違反了與公交公司的法律約定。
再説隱私權的問題。《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且不説老人拍照只是“嚇唬”不讓座者,並沒有真的把不讓座者的照片發到網上,就算真正把照片放到網上,只要老人沒有刻意醜化不讓座者的形象,降低她的人格評價,或者以營利為目的發佈照片,或者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不讓座者的名譽,也未必造成侵權。何況,在公共場所的公眾行為是否具有完全隱私權也值得商榷。筆者不認為,對公共場所的不道德行為進行曝光是侵權行為。倒覺得是不道德行為者在自損名譽。
當然,筆者這樣説,並不是説老人“拍照”讓座的行為沒有任何瑕疵。比如説,老人對不讓座者好言相勸,而不是採取“拍照”的過激方式“教訓”不讓座者。在年輕人要求刪除照片的情況下,及時刪除相關照片。或者請司乘人員參與勸解,司乘人員通過車載廣播進行溫馨提醒,讓座風波或許可以避免。
總之,老弱病殘孕專座座位權的歸屬問題,既關乎道德修養,也是一個法律問題。公眾輿論對無視讓座公德的人進行道德譴責,是必要的。而且,我們要理直氣壯地請非老弱病殘孕佔座者從照顧專座上站起來,用輿論與法律的雙重力量激勵公眾公德心的回歸。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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