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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發佈,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在發佈會上表示:中國正在研究勞教制度的改革方案。就在前不久,上訪媽媽唐慧被勞教一事就曾引起世人廣泛的關注。一邊是“違法不如犯罪,勞教不如判刑”,勞教人員的權利保障不到位,呼籲改革的呼聲高漲;另一邊則是“大法不犯,小法常犯,氣死公安,難倒法院”,制度的存在似乎仍有價值。教育矯治是勞教制度的初衷,而如何讓這個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似乎是現在全社會都在求解的問題。
勞教最初用於對反革命分子的教育改造
勞動教養,即“勞動”“教育”“培養”,設立初期也是一種就業安置辦法,也是對公民違法行為實施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措施。目標人員大多不務正業且具備勞動能力。無需法庭庭審、宣判這些程序,公安機關可對疑犯直接進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並強迫其勞動,接受思想教育。接受勞教人員通常行為違法,但並未得到入刑標準。
1955年8月,中國中央發佈的《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即《8.25指示》規定了內部肅反的勞教對像是黨、政、軍、群、企事業單位的“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這裡的“反革命”分子具體指:特務、土匪、惡霸、反動會道門頭子和敵偽軍、政、警人員,“壞分子”指:政治騙子、叛變投敵分子、流氓分子、品質極端惡化的退化變質分子。對待他們:“一種辦法,是判刑後勞動改造。另一種辦法,是不夠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用於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增加失業的,則進行勞動教養,就是雖不判刑,雖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應集中起來,替國家做工,由國家發給一定的工資。”
後適用於社會治安管理中的行政處罰
1957年8月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將勞動教養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全社會”,對象包括“四種人”:
1、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騙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
2、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3、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內,有勞動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4、不服從工作的分配和就業轉業的安置,或者不接受從事勞動生産的勸導,不斷地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
1982年國務院批准的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將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調整為“六種人”;2002年6月1日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勞動教養的範圍擴大到“十種人”。幾十年間,勞教制度適用範圍逐漸擴大,對勞教適用對象的規定達二十多種,其中有些純屬道德範疇,如婚外與他人同居的;有些規定也早已過時無效,如倒賣各種計劃供應票證,不夠刑事處分的;有些規定認定起來較為模糊,如因犯罪情節輕微而被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的。
對於勞動教養對象的地理範圍,早期並沒有明確規定,1979年12月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將勞動教養收容人員限定為“大中城市需要勞動教養的人”。1982年《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對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人,也可收容勞動教養。
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關於勞動教養和登出勞動教養人員城市戶口問題的通知》中又規定:“鐵路沿線、交通要道的城鎮吃商品糧的人,需要勞動教養的,可由縣公安局整理材料,報經地區(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近年來,勞動教養的適用面逐漸擴大到農村,如山東省就頒布了《關於在集中整治農村社會治安鬥爭中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專門就此作出部署。
現行的勞動教養法規並沒有規定受勞教人群的年齡,《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均規定受處罰的最低年齡為14周歲,普遍認為勞動教養也應以此為下限。
隨著法律完善,勞教制度亟需改革
勞動教養的期限大多為1至3年,但這個規定的不靈活性和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令勞教制度偏離了通過教育改造免於刑罰的初衷。北京市房山區檢察院燕山檢察處處長隗永貴曾介紹到,一個外地人賣黃色光盤,身上裝著30多張,準備對其勞教時,這個人忽然説,他家裏還有80張黃色光盤,“因為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倒賣黃色光盤100張以下的,勞動教養一年;倒賣200張的,可以判刑六個月。這個人最後判了六個月緩刑。”在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緩刑,而從犯卻反而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案件也較為常見。
勞教只是一種治安行政處罰,其主要目的在於教育改造,但從實際的情況來看,存在著處罰力度比管制和拘役這兩種刑罰更大的情形,加上刑罰的執行中還有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而勞動教養的期限則為1至3年,必要時還可延長1年;被判處管制的犯罪人,在原居住地執行,屬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開放性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犯罪人,就近執行,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而被勞動教養的人,則要收容于專門的勞教場所,節、假日只能就地休息。
被抓之後,如果被處罰人主動坦白犯罪事實,希望變勞教為刑罰,性質與懲處力度倒挂,有時會造成“違法不如犯罪,勞教不如判刑”的司法尷尬情況。
據《中國勞動教養》1999年第3期報道,1983年“嚴打”曾創下當時收容勞教人員的歷史紀錄——22萬多人。據《正義網》報道,2003年時,全國共有勞教場所310多個,幹警職工10萬多人,收容勞教人員31萬多人。幾乎達到了每一個地級市就有一處勞教所的規模。
據司法部數據,截止2008年全國有350個勞教所;重犯率超過40%;勞教人員平均每天勞動超10小時,遠高於《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所規定的日均勞動時間不高於6個小時。
但對於勞教制度究竟如何實施,遵循什麼樣的規則,其實沒有細節的執行規定,所以從程序以及具體措施上而言,各地標準不同,也無法判定是否依法。與司法實踐不同,勞教制度沒有司法鑒定、仲裁裁決書、法院判決書,也沒有具體的經辦人,如果案件撤銷,也無從實現從程序上進行糾錯追責,勞教決定書上只有勞教管理機構,沒有具體的經辦人,勞教錯案追究的案例也從未出現。
勞教制度的弊端十分突出,改革是必須邁出卻又困難重重的一步。違法矯治既要保證全體公民的合法權利不被侵害,同時也要足已威懾遊走在法律邊緣的“犯罪人士”,而這些均需立足於國內的治安管理現狀,但好在改革已經達成了共識。
胡澎,史學博士,民盟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員。1997年畢業于日本富山大學人文科學研究科日本東洋文化專業,獲文學碩士學位。2004年5月獲北京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
馮昭奎,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中國中日關係史學會副會長。1983年改行搞日本研究和國際問題研究。他的作品總是蘊含著一個道理:不懂科技,不懂辯證法,就不懂國際關係,不懂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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