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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産權局局長田力普日前簽署第62號局令,公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將於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共二十二條,其內容涉及申請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形式及內容、辦理備案手續的期限、申請備案應提交的文件以及不予備案的情形等。該辦法還明確規定,國家知識産權局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予以備案。
據悉,自該辦法施行之日起,2001年12月17日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十八號發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62號)
第六十二號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專利權,規範專利實施許可行為,促進專利權的運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全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 專利實施許可的許可人應當是合法的專利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以共有的專利權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條 申請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産權局統一制訂的合同範本;採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辦理備案相關手續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備案相關手續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七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國家知識産權局規定的其他方式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相關手續。
第八條 申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許可人或者其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簽字或者蓋章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四)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註明委託權限的委託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當事人提交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三)實施許可的種類和期限。
第十條 除身份證明外,當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身份證明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
第十一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予以備案。
第十二條 備案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
備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並向當事人發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予備案通知書》:
(一)專利權已經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
(二)許可人不是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有權授予許可的其他權利人的;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四)實施許可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五)共有專利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約定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
(六)專利權處於年費繳納滯納期的;
(七)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專利權的有關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重復申請備案的;
(九)專利權被質押的,但經質權人同意的除外;
(十)與已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衝突的;
(十一)其他不應當予以備案的情形。
第十三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後,國家知識産權局發現備案申請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並且尚未消除的,應當撤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並向當事人發出《撤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第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産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許可人、被許可人、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實施許可的種類和期限、備案日期。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後變更、登出以及撤銷的,國家知識産權局予以相應登記和公告。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建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數據庫。公眾可以查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法律狀態。
第十六條 當事人延長實施許可的期限的,應當在原實施許可的期限屆滿前2個月內,持變更協議、備案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國家知識産權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變更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其他內容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實施許可的期限屆滿或者提前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或者訂立解除協議後30日內持備案證明、解除協議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國家知識産權局辦理備案登出手續。
第十八條 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涉及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備案登出手續。
第十九條 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期限、許可使用費計算方法或者數額等,可以作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的參照。
第二十條 當事人以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申請備案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申請備案時,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予備案。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以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申請備案的,專利申請被批准授予專利權後,當事人應當及時將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名稱及有關條款作相應變更;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備案登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十八號發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