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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律師談投資者保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2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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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 宋一欣)

      中國證券市場形成後,證券法律法規逐步得到完善,標誌性的法律法規為1993年的《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公司法》和1998年的《證券法》。同時,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快速推進,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人利用法律和監管上的疏漏,發生了一系列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件,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在這種情形下,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由此,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得到初步確立,投資者可以依法對侵權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因而,以大慶聯誼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為首案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也進入了操作實施階段,2004年,通過上海律協,律師編寫出臺了《投資者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律師代理業務操作指引》。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又頒布了兩個司法解釋,完善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即《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年)、《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部分涉及,2007年),並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證券虛假信息糾紛、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糾紛的案由。
  

       以2005年《證券法》修訂為契機,開始探索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的法律規制,公安部、中國證監會試行了《內幕交易認定辦法》,《證券市場操縱價格認定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了《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09年,全國人大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增設了嚴懲證券、期貨交易中獲取內幕信息以外其他未公開信息行為即老鼠倉行為的條款。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關於審理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討論稿)》。

       2011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推定內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當事人提出的相反證據能夠排除其交易活動是利用了內幕信息,可不認定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
從2002年以來的十年,是以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為核心的中國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得到快速推進的十年,十年後,斗轉星移,情勢變更,中國投資者權益保護又站到一個新的臺階上,面臨新的發展與要求,也面臨的挑戰與問題。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已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行為。打擊內幕交易行為,是監管機關與司法機關今年的工作重點之一。2010年11月16日,中國證監會、公安部、監察部、國資委、預防腐敗局五部門前所未有地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
     

     根據《證券法》、《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及《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中國證監會可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根據《刑法》第180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及《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檢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訴,對內幕交易責任人予以刑事制裁。

      操縱股價,是指少數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普通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根據《證券法》、《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及《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中國證監會可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根據《刑法》第18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及《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檢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訴,對操縱股價責任人予以刑事制裁。

      虛假陳述,是指單位或個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作出不實、嚴重誤導或包含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陳述,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根據《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而根據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財政部等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虛假陳述:侵犯投資者權益而後湮滅的十大負面公司
1.渤海集團
   (1994年5月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因虛假陳述而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2005年4月18日更名)
2.紅光實業
   (1997年6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000年12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其欺詐發行罪成立,2007年5月17日更名)
3.大慶聯誼
   (1997年5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000年3月,因虛假陳述而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2007 年12月13日起退市)
4.鄭百文
   (1996年4月1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因虛假陳述而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2003年7月18日更名)
5.聖方科技
   (1996年10月29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因虛假陳述而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後於2006年3月16日停牌,在資産重組後於2011年7月8日更名)
6.億安科技
   (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因發生操縱股價大案而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2005年5月25日更名)
7.ST九州
   (1992年10月20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因虛假陳述而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2002年8月29日退市)
8.猴王股份
   (1993年11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受猴王集團破産牽連,猴王股份于2005年8月17日退市)
9.中科創業
   (1994年11月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因發生操縱股價大案而使相關人員被提起刑事訴訟,2002年6月12日更名)
10. 藍田股份
  (1996年6月1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因虛假陳述而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2001年12月11日更名)


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投資者維權面對過的十大著名負面人物

1.顧雛軍
   (2008年1月30日,原科龍電器董事長顧雛軍因因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執行10年,並處罰款680萬元。2009年4月,廣東高阮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2.瞿兆玉
   (2004年11月,藍田股份即生態農業原董事長瞿兆玉因犯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和提供虛假註冊資本罪,被湖北省高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3.何學葵
   (2011年12月2日,雲南昆明市官渡區法院對綠大地公司董事長何學葵等人作出刑事判決,認定何學葵犯有欺詐發行股票罪而判處刑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何學葵沒有上訴。)
4.黃光裕
(北京二中院以國美電器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中關村股票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億元。8月30日,北京高院二審宣判,予以維持。)
5.董正青
(2009年1月9日,廣州天河區法院對廣發證券原董事長董正青等內幕交易延邊公路股票案作出判決,董正青犯洩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3月27日,廣州中院二審駁回了董正青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6.李啟紅
(2011年10月27日, 廣州中院認定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犯內幕交易中山公用股票、洩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李啟紅沒有上訴。)
7.陳建良
   (原係天山股份子公司江蘇天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後被中國證監會認定存在內幕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行為,2007年4月28日,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8.唐萬新
   (2006年4月29日,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操縱新疆屯河、合金投資、湘火炬A三股票之證券交易價格罪,德隆國際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原總裁唐萬新在湖北武漢中院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9. 汪建中
(2008年10月23日,中國證監會認定,首放投資諮詢公司原董事長汪建中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對其做出行政處罰,沒收汪建中超過1.25億的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1.25億元。並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2011年8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汪建中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1.25億元。8月10日,汪建中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10.唐建
(2008年4月21日,中國證監會對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經理助理唐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唐建存在"老鼠倉"行為,即利用其父親和第三人賬戶先於基金建倉前買入新疆眾和股票而獲利,為此,《刑法修正案(七)》第二條第二款新增"利用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非法證券、期貨交易罪"的罪種。)


       除了繼續完善現行制度特別是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賠償制度外,市場也期盼著《投資者保護條例》的早日出臺,廣義的投資者保護基金(涵蓋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價受害者)儘早建立,投資者保護協會儘快面世,董監事高管責任險及時在市場普及,證券仲裁製度加速成形,促成建立行政沒收所得及罰款、刑事沒收所得及罰金直接轉變成投資者的損失補償款的財政制度,強化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法院在處置投資者保護案例的協調、指導與有效監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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