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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章程約定分紅 監管層絕不能手軟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6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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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 肖波 蘇容若

  儘管近年來A股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力度逐年提高,但連續盈利而不分紅的“鐵公雞”仍然存在,引發了投資者的不滿。在此情況下,監管部門今年以來出臺措施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內外部制度安排。但除了監管層的相關措施安排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嚴懲“鐵公雞”,比如取消此類上市公司的再融資、重組資格,從而保護投資者利益。

  公司章程現金分紅條款是上市公司基礎性自治契約,是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分享經營成果以及該項權利受到侵犯之後進行依法維權的重要依據。但目前,仍有近半數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對現金分紅仍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有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年底,2323家A股上市公司中,有1037家未在公司章程中對現金分紅比例進行明確約定,更有37家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未對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作出任何表述,兩者合計佔比達48%。

  基於此,監管部門、自律組織及有關部門應繼續加強監管指導力度,督促公司章程現金分紅條款不合規定的上市公司進行整改,同時引導中小投資者關注現金分紅條款對上市公司實際分紅的約束作用,通過積極行使自身的決策參與權、知情權、收益分配權來監督約束上市公司履行分紅承諾。

  制度安排固然重要,嚴懲違約者同樣關鍵。現金分紅條款的契約事前保護功效有賴於事後締約當事各方能否嚴格遵守契約。如果違約方發現即便不按照現金分紅政策執行也不受懲罰,那麼就會使得現金分紅條款形同虛設。

  因此,監管層應該對沒有按照公司章程約定條款執行現金分紅政策的公司堅決實施懲戒,例如可以採取公開譴責,取消再融資資格,剔除出重要指數樣本股等手段,增大違約成本,敦促上市公司嚴格履行公司章程中對現金分紅的承諾,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收益權。

  由於市場投機偏好的普遍存在,目前很大一部分投資者投資的目的僅僅為了資本利得,對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不夠重視,間接導致上市公司對分紅的積極性不足。與此同時,上市公司不分紅,投資者獲取收益的唯一方式就是獲取資本利得,這無疑會助長A股市場過度炒作、暴漲暴跌的風氣。因此,加強投資者的教育和引導,鼓勵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通過股東大會積極參與現金分紅等治理政策的制定,是改變市場投機偏好,塑造良好股市文化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過制度規範、堅決懲戒,以及投資者的不斷成熟,才能推動分紅制度的完善,進而推動資本市場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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