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銀行卡未離身,可卡中2萬元存款卻不翼而飛,儲戶周某被告知銀行卡被克隆存款遭到盜取。與銀行協商賠償未果後,周某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銀行提供的銀行卡不具有完整的防偽功能,提供的自動櫃員機不具有識別偽造銀行卡的功能,未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卡在存款卻不見了
去年10月12日,周某突然發現其賬戶餘額少了2萬元,而自己的銀行卡卻一直都在身上。周某隨後挂失銀行卡,並撥打銀行熱線詢問原因。後周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案件一直尚未偵破,周某與銀行協商賠償也未果。於是周某只好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其損失的2萬元。
在案件庭審中,周某表示,銀行曾告知他銀行卡可能被“克隆”了,但銀行卻拒絕承擔責任。銀行方面則表示,周某提交的銀行支取流水單證據材料,僅能證明其存款被取,無法證明係被盜,公安機關也尚未對此案作定論。同時,銀行只對銀行卡和密碼進行識別,而對取款人是不是本人並無要求。
第三人複製卡盜取存款
法院受理此案後,對案件進行法庭調查。根據銀行提供的銀行卡查詢資料顯示,周某的賬戶于2011年10月12日淩晨2時44分36秒至當日淩晨2時48分03秒期間發生了五筆取現交易,金額分別為2500元、2500元、5000元、5000元及5000元。另根據銀行提供的查詢單顯示,前述五筆取現交易均發生在東莞市城區某銀行網點的自動櫃員機上。
法院審理後認為,從監控錄像中看,第三人是憑藉銀行卡及密碼支取款項。取款時,周某本人並不在現場,而銀行交付給周某的磁條銀行卡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被複製的技術可能。法院由此認定,周某的存款係被第三人使用複製的偽造銀行卡所支取的。
判決:銀行未能辨別偽卡應擔全責
法院認為,儲蓄合同約定,銀行付款的必備條件有兩個,真實的銀行卡及正確的密碼,也即是在缺少前述任一條件的情況下,銀行均不得作出付款行為。現銀行在取款人持有複製的偽造銀行卡的情況下作出付款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認定,銀行向周某提供的銀行卡不具有完整的防偽功能,提供的自動櫃員機不具有識別偽造銀行卡的功能,銀行在付款的必備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向持有複製銀行卡的持卡人作出付款行為,其行為亦未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由此造成了周某的損失,銀行需向周某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記者鐘達文 通訊員鐘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