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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呆老太敬老院走失遇車禍死亡 敬老院賠七萬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5日 08: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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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 患老年癡呆症的母親從敬老院走失後被列車撞死,宋女士為此將該敬老院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懷柔區懷柔鎮敬老院被判賠償原告7萬餘元,並歸還養老費6000元。

  癡呆症老太被撞身亡

  宋女士的法定代理人訴稱,因宋女士患有精神疾病而無法照料有老年癡呆症的母親,去年5月26日,她將母親王老太送到懷柔區懷柔鎮敬老院。根據雙方簽署的協議,敬老院負責提供室內外環境衛生服務、洗衣服務及陪床聊天服務等。當年的12月21日12時許,王老太從敬老院處出走,15時許被人發現被火車撞亡。事發後,在監護人宋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敬老院與其丈夫簽訂了賠償協議。原告認為,該協議屬無效,故起訴要求敬老院賠償死亡賠償金、養老費等共計15萬餘元。

  院方稱原本不願接收

  敬老院辯稱,王老太入院時,院方考慮到她的身體狀況,原本不願接收,但敬老院的工作人員小王自稱是老人的親侄女,可負責照顧其一切生活,並與院方簽訂了一份附加協議,院方才“破例”收住。因小王負責照顧王老太,所以就按半自理收費執行,但特護和安全防護費未交。院方只知道老人有老年癡呆症狀,並不知道她是精神疾病二級,原告方自始至終隱瞞了王老太的真實病情,給院方造成極大損失,因為全國敬老院已有明確規定,敬老院不能收傳染病和精神病兩種人。另外,事故發生後,院方曾在宋女士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與宋女士之夫簽訂了賠償協議,同意賠償宋女士6萬元。後宋女士未按約定收取賠償款,並訴至法院。敬老院承認負有一定的責任,但至多賠償3萬元,包括安葬費和死者家屬精神安慰費,另可退還6000元的養老費。

  法院判定敬老院擔責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敬老院理應按協議約定對王老太提供各種服務,並保證其在院期間的人身安全。對於王老太在敬老院居住期間,私自出走並因車禍死亡,敬老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王老太被送養時,敬老院既未對她進行體檢,也未要求送養方出示體檢證明,僅憑敬老院工作人員與王老太的親屬關係予以收養,故收養王老太係敬老院自願的意思表示,也應承擔相應的風險。敬老院未盡到看護老人、保護其安全的基本義務,對王老太之死負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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