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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産業存在的問題
由於資源有限,在煉焦精煤生産中,焦煤和肥煤産量的比例不足,1/3焦煤和氣煤過多,導致中國冶金焦的強度不高,多以2級、3級焦為主。因此,加強焦煤和肥煤的勘探和開發力度具有重要意義。
在全國可開發利用的煤炭資源基礎儲量中,焦煤、肥煤合計所佔比例約為8%,其儲量還不到全部煤炭資源的10%,但我國焦煤、肥煤的産量卻佔全部煤炭産量的19%,目前開採強度已經明顯偏高。由於煉焦煤開發力度過大,導致不少煉焦煤作為動力煤使用,特別是産量較大的氣煤和1/3焦煤,每年均有大量作為動力煤使用的。
本世紀以來,煤炭採選業投資用於新增産能投入較少,且新增煤炭産能絕大部分為動力煤産能,而煉焦煤産能相對較少。煉焦原煤佔總原煤産量的比重由2000年的50.19%下降到2009年的34.9%。特別是佔資源儲量和需求量2/3的地方鄉鎮煤礦受安全生産治理整頓影響,大量投資不到位致使産能和産量低速增長,焦煤煤礦的增産後勁也嚴重不足。
從焦煤的主要産區看,僅佔比例很小的西北地區産量增幅較大,而貴州省以及華北、華東、東北地區等傳統煉焦煤主産區産量嚴重收縮,甚至出現負增長。山西焦煤集團作為全國最大的煉焦煤企業,其2009年煉焦煤産量同比增速僅為0.62%,龍煤集團、開灤集團、平頂山煤業集團等主要煉焦煤企業基本持平或負增長。
焦煤産業政策
我國煤炭産業的法規已經很健全,這些法規同樣對焦煤産業具有約束和指導作用。早在1996年,我國就通過《煤炭法》,規範煤炭生産、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2004年,國家發改委依據《煤炭法》制訂了《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對煤炭經營企業的資格以及煤炭經營行為進行約束,為煤炭經營資格審查以及監督管理提供指引。2007年,國家發改委發佈《煤炭工業“十一五”發展規劃》,提出了“十一五”時期煤炭工業的發展方針、目標、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同年,國家發改委通過《煤炭産業政策》,明確了鼓勵性、限制性和禁止性政策,提出了煤炭工業發展目標和實現目標的保障措施。
2004年至今,是我國煤炭市場化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的階段,取消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不再直接干預重點電煤價格,鐵路運力配置也以供需雙方簽訂的合同為基礎。
與電煤不同,國家較早放開了所有煉焦煤的定價機制,産業政策相對而言比較寬鬆,市場化改革較為徹底,市場體系逐漸完善,目前已經形成了比較靈活的市場化供需雙方交易機制,開展期貨交易不存在政策性障礙。
為保障能源供給安全,自2003年起,中國開始對煤炭出口實行限制政策;2008年8月20日起,將煉焦煤出口稅率由5%提高至10%。與此同時逐步降低煤炭進口關稅,2007年煤炭的進口暫定稅率從1%下調為零。除關稅調節外,國家自2004年起還嚴格執行“煤炭出口配額管理辦法”,“寬進嚴出”將是長期的政策取向。(焦煤基礎知識系列之七)